某小区业主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表示了强烈不满,某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向房管局、街道办提交了请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选聘了某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某物业服务企业项目部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提交手续时遭到拒接,房管局主持召开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限期移交物业管理。原物业服务企业以前物业管理投入的财产和资本未理顺为由拒绝移交。
案例处理
业主委员会和某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限期移交物业管理权及相关物业资料,并退出小区等。
对服务质量差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有诉讼主体务格的,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经全体业主选常产生,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有权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宜对外代表业主起诉、应诉或调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起诉应诉、调解的结果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说,本案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选举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权时,有权向法院起诉原物业服务企业。
特别提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的权利依法由业主享有,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因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纠纷,属于业主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物业管理权的移交期限,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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