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全面加强和规范楚雄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凡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楚雄市暂住5日以上的流动人口(户籍非楚雄市户籍的人员),由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在租赁房屋之前对承租人及随行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通过“彩云佳园”手机APP或《楚雄市公安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册》进行逐一登记后到所在辖区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及随行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及时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第46号-53号楚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居住证办理窗口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登记证明》。(申报申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楚雄市商品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或辖区社区民警审核的《楚雄市公安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册》)。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聘用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登记,并督促聘用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及时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第46号-53号楚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居住证办理窗口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登记证明》。(申报申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
三、投靠亲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做好信息登记,并报送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四、房屋出租人必须按规定管理出租房屋,对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居住,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租赁。
五、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楚雄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大清查、大采集、大排查”专项行动,凡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市公安局
2023年3月31日
来源:平安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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