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参公事业编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不能提起劳动仲裁,只能依据《公务员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公务员辞职办理程序如下: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90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30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90日内未就业的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劳动法》第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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