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公司的培训是否有合理的正当理由。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因此,用人单位针对员工的培训是全员参加(或特定人群参加),如果培训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公司组织安排员工参加职业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员工有参加的权利及义务。比如关于公司生产纪律的全员培训,比如因员工不能胜任进行的提高形培训。由于培训地点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异地培训一般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的变更,此类培训员工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建议拒绝。
如果公司以异地培训学习方式逼员工主动辞职,是违法的。比如员工在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不合理的单方面强制安排员工去异地培训,并且在培训的期间并无实质性培训的内容,或者培训与工作不相关的内容,或者长期异地培训后也不明确培训结束的期限。
但是,劳动者不服从异地培训的安排,则有可能因违反公司制度而被辞退。那么,劳动者如何应对呢?
阿宇的建议是,建议劳动者调整心态,先服从安排到公司的安排的地点进行培训,看看公司出什么牌再具体应对。如果公司故意不进行培训安排,或者培训时间过长,劳动者可以保留证据后,在被培训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迫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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