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电炉设备,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乙公司承担。
甲公司与丙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运费20000元,货物运抵后由乙公司支付。
丙物流公司将货物按约运抵乙公司,并交付。但是甲乙公司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乙公司拒绝支付运费。无奈之下,丙公司将甲、乙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20000元运费。
【法院审理】甲公司与丙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予以交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甲公司与丙公司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费支付方式为“到付”。按照一般规则,“到付”指的是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即货物交付乙公司后,由乙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但是在本案中乙公司明确拒绝支付运费。
丙公司以甲乙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个公司共同支付运费20000元,法院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乙公司履行债务,属于《民法典》523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第三人(乙)拒绝履行的,由合同债务人(甲)公司向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当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运费20000元。甲公司承担后,可依据甲乙买卖合同中运费的约定,向乙公司主张支付运费。
【豆豆说法】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从法律效果上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是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与债务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务转移具有一定相似性,两者都是给予第三人以负担。但是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且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当事人会对构成债务转移还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存在分歧。实践中,区别债务转移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1.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中,债务受让人履行债务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并不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辅助人。
2.第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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