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于2023年4月1日与杜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杜某位于X市住房一套(二婚后购买),出租给小杨,押一付三,租期一年。
2023年6月25日杜某因意外去世,未留下遗嘱。
杜某女儿小杜给小杨看了不动产证,(不动产证在女儿小杜手里名字,但还是杜某的名字,)说房子现在过给她了,从三季度起房租交给她。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小杜仅凭手中的不动产证,并不能证明其是房子的物权人。
杜某的续弦林阿姨(无子),又打电话给小杨,说自己是继承,要求将房租交给她。
因杜某去世时,并未留有遗嘱,其财产转入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小杜、林阿姨均是第一继承人,所以,林阿姨的说法也不完全正确。
首先要明确的是小杨依据与杜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所有权人去世时,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该套房屋的二分之一应该为林阿姨所有( 不考虑夫妻二人其他财产),剩余的二分之一,小杜与林阿姨平分。
由于小杜与林阿姨的存在财产继承纠纷,小杨难以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其可以将房租价款交由公证处提存,并通知小杜和林阿姨即可。提存依法成立时,视为小杨已经履行交租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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