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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王晓青
上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
★本文获上海法院2022年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鼓励奖。
一、背景:
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改革
(一)深化繁简分流
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试点改革的大背景下,全国各试点法院也陆续开始对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行探索。2020年5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对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进行了顶层设计。为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持续推进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支持浦东新区加快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上海高院于2021年底发布了《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专门负责管辖除浦东以外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此次调整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有裨益。
(二)优化营商环境
破产案件办理是世行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影响着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程的推进。“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审理破产类案件的各职能法院发挥术业专攻优势,“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大批量的民营企业甚至国企开始出现经营困境,相继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案件收案数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案件类型越来越纷繁复杂。上海作为首批成立专门破产法庭的试点城市,在破产领域一直是先行先试的示范区,此次破产案件管辖改革更加体现了浦东作为引领区的重要地位。
(三)强化审判力量
破产案件审判队伍的建设,是开展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今年年初,浦东新区从上海市各区法院遴选了一批具有长期破产审判实务经验的一线法官充实队伍,仅在浦东法院破产庭成立1个多月就受理了首例破产重整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庭作为专门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团队,人才招揽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安排中。破产类案件审判法官除行使裁判权之外,还承担着包括主持会议、督导管理人、起草程序性文书等非裁判性事务工作。明确将破产、强清案件的管辖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管辖机构进行区分,有利于审理法院作出统一部署,整合审判过程中的经验资源,尽快厘清专业细致的审判思路并产出集约化的智识成果。同时,对于各职能法院来说也是不小的挑战。
二、现状:
破产衍生诉讼繁简分流实证考察
(一)诉前调解机制失灵
一个复杂的破产案件引发的衍生诉讼数量可能是巨大的,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从近年来破产衍生诉讼诉前调解成功率来看,诉前调解制度在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庭近3年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收案数524件,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数仅有100件,占比不到20%,诉前调解成功件数为0件。由此看来,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诉前调解程序几乎是空置的,面对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缺的现实困境,诉前调解机制本身仍然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二)繁简识别标准不明
目前有关繁简分流识别标准的规范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多个文件。各个法院很少有制定相应的识别标准细则,即便有明文规定,识别标准也较为笼统和主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可操作性不强。繁简识别要素不统一,导致不同法官对于案件难易程度评价不一。多数法院仅根据卷宗数量以及标的额大小初步判定案件繁简程度后便选择相应的审理程序。但破产衍生诉讼往往是管理人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很难简单通过案由、标的额以及人数多少来识别案件的难易程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庭近3年破产衍生诉讼收案中,近20%是由同一主体提出的批量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繁简识别标准需要在合理提炼要素的前提下制定基本原则,并辅之以个案识别特殊要件,在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将定性问题定量化。
(三)"繁简"比例失衡
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突破,尤其是一些大标的案件也会批量流入管辖法院,其中不乏疑难复杂以及新类型的案件。“繁案频发,简案不简”的情况下,破产衍生诉讼繁简案件数量比例失衡明显。多数衍生诉讼涉及到房地产领域以及制造业,标的额过亿的屡见不鲜,涉群体性纠纷的概率非常高,信访维稳压力巨大。更有甚者,还有专业的律师等法律从业者利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活动恶意诋毁法官,这从另一方面加重了承办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根据近年来破产衍生诉讼收案法院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衍生诉讼案件的案由渐趋复杂,“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已不足以兜底错综复杂的案件类型,“不当得利纠纷”“建筑合同纠纷”“房屋确权纠纷”等案件频现。破产衍生诉讼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大,案件审理整体周期较长。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庭近3年已结案的破产衍生诉讼共341件,其中不乏审理周期在两年以上的案件。
(四)简化审适用率不高
笔者梳理了上海市近3年来(繁简分流试点改革开始后)基层法院一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所适用程序的基本情况(图1),并整理了上海市同时期一般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适用情况(图2)。
图1:近三年来上海市基层法院一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适用情况
图2:近三年来上海市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适用情况
由图1可知,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独任制等简化审理程序在破产衍生诉讼程序选择中占比逐年提高,繁简分流机制优势开始逐年凸显。但整体而言,除简易程序外,其他简化审理程序占比不高,普通程序合议庭制度适用率高达32.58%。就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适用结构而言,上海市对比北京市同时段的数据,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详见图3)。
图3:上海市、北京市近三年基层法院一审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繁简分流适用情况对比
三、分析:
破产衍生诉讼程序适用特殊性
目前实务中缺乏对于破产衍生诉讼审理规则的专门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仅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内容,未规定破产衍生诉讼的简化审理程序,而破产衍生诉讼本身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
(一)“专门”管辖,突破审级
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层级管辖,破产衍生诉讼可以突破审级绑定与地域限制,集中归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指定的人民法院。但集中受理后引发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就原有的破产案件审判团队而言,面对案件数量激增以及案件办理难度增大的严峻态势,办案力量捉襟见肘,心有余而力不足。鉴于破产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以及衍生诉讼的专业性,抽调专业的审判团队需要较长时间的过渡期和漫长的培训适应期,而管辖法院收案量并不会由此而有所缓解,审判法官案头的卷宗材料堆积如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庭法官的人均在办案件早已过百。除了办案外,承办法官基本无暇进行学术调研等工作。突破审级与地域的情况下,破产衍生诉讼的“专门”管辖给受理法院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二)破产关联,影响破产案件推进
破产衍生诉讼是由破产案件衍生出来的诉讼案件,与原破产案件的关联性极强,一定程度上左右着破产案件是否能顺利结案。就目前审判实践看,破产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影响越来越大。对争议债权尤其是大额破产债权的裁决,影响着债权清偿比例和清偿时间;对争议财产所有权的裁决,影响着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否能快速审结对于破产案件本身审理周期影响巨大。在衍生诉讼中能够追回的财产对于债务人企业“资金池”责任财产的储备以及各债权人分配金额至关重要。也有法院开始了先行先试,将破产衍生诉讼后置于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作为追加分配方式。笔者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程序如何进行缺乏具体操作的法律规定,也鲜有实践案例。应当由管理人将破产衍生诉讼全部处理完毕后再终结破产程序更为合理。
(三)案由复杂,综合性强
破产案件受理后终结前,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民事诉讼均可以作为破产衍生案件进入集中管辖法院。就目前破产衍生诉讼立案案由实际情况看来,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这一兜底性案由涵盖了除人身关系以外的民商事活动的常见纠纷,审理所依据法条涉及到多个领域。各类案由占比分化较为明显,就近3年来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过百的试点城市的案件数量来看(样本数据2140件),破产债权确认类纠纷占半数以上(见图4);就诉讼标的额而言,10万元-50万元案件最多,占比超过20%,500万元以下案件占到绝大多数;就所涉及行业领域而言,房地产业占到近1/4,制造业与建筑业占比超过25%(见图5)。
图4:部分试点城市破产衍生诉讼案由结构
图5:部分试点城市破产衍生诉讼行业与标的额结构
(四)敏感因素多,小额诉讼适用率低
笔者就近三年来上海市基层法院一审普通民事案件适用程序进行了梳理,通过比照破产衍生诉讼与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程序的差异点,试图探索影响破产衍生诉讼适用程序结构的因素。由图2、3可知,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案件的比例较常规民商事案件超过了1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只有普通民商事案件的1/3,与10万元以下案件占比19%有出入。可见影响破产衍生诉讼程序选择的要素中,标的额所占权重较小。就目前破产衍生诉讼涉及行业最多的房地产领域,在建工程价值评估时间人力成本高、小业主债权人人数众多、权属争议突出等敏感因素较多。这也是整体而言,小额诉讼与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比重较小而普通程序合议庭制度适用率不低的原因。普通程序独任制程序适用率畸低的情况大大减损了法官办理案件的质效。
四、对策:
破产衍生诉讼繁简分流运行调试
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发挥简化审优势。繁简分流制度背后的原理是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充分释放,将审判资源较多的分配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而司法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是对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分门别类与有效识别,从而提高简化程序的使用率,释放有限的审判力量将充足的时间投入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讨论,产出精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此,笔者首先对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普通程序合议庭制度适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汇总为如下繁简分流适用条件正负面清单。
表1:繁简分流适用条件正负面清单
(一)纵向分流,繁简识别
根据上表中因素的归类,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权重。经比对观察,可以通过AHP层次分析法对影响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各因素进行权重分析。层次分析法能够将主观性较强的指标进行量化,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客观反应各因素权重,从而修正原有的评价分数比例。达到理想设定值。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根据表 1,捋清影响破产衍生诉讼程序选择的因素,确定各因素之间的关联和隶属关系,将他们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
图6:破产衍生诉讼层次结构模型
2.建立两两判断矩阵
针对上一层的某元素,本层次与它的有关元素之间相对重要性的比较,采取九分制标度。即在同一个层次对影响因素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构建。衡量尺度划分为9个等级,分别是绝对重要、十分重要、比较重要、稍微重要、同样重要,分别对应9,7,5,3,1的数值。(表2)
表2:标度的含义
根据准则层要素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标的额、要件事实、争议事项、公告送达、涉外、评估鉴定、法律适用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的重要性两两对比,笔者制作了如下比较矩阵。
表3-1:准则层各要素比较矩阵
表3-2:实体因素各子要素要素比较矩阵
表3-3:程序因素各子要素比较矩阵
3.进行一致性检验,得出各因素权重
利用yaahp软件将上述比较矩阵进行填充后通过一致性检验,得出各因素权重如下:
图7:各因素权重
9个准则层对破产衍生诉讼繁简分流程序选择的影响因素从大到小分别为:法律适用(0.2973)、权利义务关系(0.1648)、争议事项(0.1618)、要件事实(0.1281)、公告送达(0.0803)、评估鉴定(0.0511)、当事人(0.0498)、标的额(0.0346)、涉外(0.0324)。
上述繁简识别判断模型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因素进行赋分,最终通过权重计算出案件繁简程度最终得分。根据繁简总分将其归属在四类程序中难度适宜的区间内,四类程序的分界值则可以根据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类型、体量、办案法官人员数量及办案能力等情况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上图中显示,方案层四类程序权重从大到小排序分别为:普通程序合议庭(0.5093)、普通程序独任制(0.2485)、简易程序(0.1399)、小额诉讼程序(0.1041)。结合就近3年来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过百的试点城市的案件数量来看(图8样本数据2140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7件,简易程序1466件,普通程序独任制197件,普通程序合议庭450件)。
图8
根据加权权重比例,理想状态下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合议庭制度有较高的占比,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了率仍有提升空间。不难理解,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占比较高的房地产与制造业领域,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利益,事实相对不易查明,或者法律适用冲突疑难复杂,较多触及“四类案件”范畴,此时不能简单应用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逻辑,应当允许破产衍生诉讼领域投入较为费时费力的普通程序合议庭制度。故而提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及降低普通程序合议庭的期待值不宜设定过高。
(二)横向分派,合理分配审判权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权归属目前有两种路径:由专门的集中管辖法院或指定的法院破产庭或商事庭审理;由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组成特定合议庭专职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挂靠”在民庭。笔者认为,在部分专门管辖法院人员配置尚未齐全,收案量激增,案件类型复杂多样的背景下,可以在短期内探索将“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中分流出部分破产专业性不强的衍生诉讼至民庭审理;较为典型的大部分案由的破产衍生诉讼归专门法院破产庭管辖。目前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由占比较大,剩余可能涉及到不当得利、物权确认等民事纠纷分流至民事案件审判庭并不会过多给其他庭室造成过重的负担。破产案件审判队伍的建设,是开展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配合管辖调整,破产法庭亟需充实破产专家型法官团队力量。破产类案件审判法官除行使裁判权之外,还承担着包括主持会议、督导管理人、起草程序性文书等非裁判性事务工作。破产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审判团队更具专业性,审判法官需将裁判权的规范行使与事务性工作的系统管理相结合,充分做好协调,对审判力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内部分流,提高简化审适用率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就是将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与特定程序、审级“松绑”,突破传统审判组织安排模式,允许独任制与普通程序相结合,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精准匹配。近年来,基层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对于集中管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法院而言,在人员配置相对滞后的情况,如何释放有限的审判力成为管辖法院面临的首要问题。就目前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而言,承办法官以外的其他参审法官往往自己承办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实务中书记员在排庭过程中碰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排期冲突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先在系统中将承办法官所需排期案件中的参审法官删去排好开庭时间后再将参审法官添加到审判组织中,多次返工对于减缓书记员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有所阻碍。因此一定程度上提高简易程序独任制的适用率可以释放合议庭中参审法官的有生审判力,让其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自己承办的案件中。
(四)外部分流,引入多元解纷机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纠纷解决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尤其是今年受疫情影响,线上庭审调解模式成为常态。破产衍生诉讼专业性强,亟需建立完善专业的人才储备机制。坚持特聘调解员名册制度,可以考虑将法律人才和各行业专家人才等吸纳到调解组织中。针对房地产类案件涉及群体众多、标的额大、维稳任务艰巨、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搭建好府院联动平台,建立与相关建筑行业协会沟通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协会优势,采取履职通报、疑难复杂问题研讨、邀请调解、建立人才库等做法,充分借助行业协会技术优势,为房地产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提供专业支持,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
责任编辑 |黄诗原
美术编辑 |程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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