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市北法院
A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L追加投资人王国凤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经一审法院释明,L仍坚持对A公司的起诉。因本案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L的起诉。
青岛中院
虽然A公司已经被注销,但L已经追加投资人王国凤为被告,王国凤系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L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1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L,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凤,女,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A区2号楼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凤,总经理。
上诉人L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凤、青岛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L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书;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A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明知有司法诉讼但还是用欺瞒手段注销公司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1、上诉人于2020年3月27日在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关系立案,2020年7月1日仲裁。2、2020年9月10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就(2021)鲁0203民初2816号民事诉讼立案。2020年12月14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开庭。3、2021年2月9日、4月26日、7月8日、7月24日开庭及裁决。4、A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变更股权及高管。5、A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在公告期2021.3.19-2021.4.08期满公司得到注销。6、A公司于2021年03月15日在工商注销中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中明确说明存在违法失信内容及后果。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已予以支持”。
L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其与A公司自2014年5月至2018年6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L追加投资人王国凤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经一审法院释明,L仍坚持对A公司的起诉。因本案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L的起诉。
本院认为,虽然A公司已经被注销,但L已经追加投资人王国凤为被告,王国凤系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L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丽人
书记员 翟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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