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是跳单,必须各自支付中介费23万!”广东广州,今年50岁的王女士早年以960万的价格在增城区购买了一套别墅。2021年时王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委托中介公司帮其出售该栋别墅。随后双方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中介费后王女士实收不得低于1550万元、中介费则不低于1.5%、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事后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荐了涉案别墅,并两次带梁先生看房,梁先生看完房子后表示满意。事后双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并约定交易成功后,梁先生需支付成交价1.5%的中介费。
可是王女士与梁先生见面洽谈后,因一方出价1500万、一方要价1600万元,而未能达成交易。
2022年1月7日,梁先生明确向中介公司表示不再购买该套别墅;1月25日,中介询问王女士后,其坚持要价1600万元。
令中介万万没想到的是,在中介最后一次询问王女士的次日,即1月26日,王女士就以低于成本价30万的价格,即以930万元一次性付清为条件与梁女士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事后中介公司以“跳单”为由,将王女士、梁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二人需分别向其支付中介费23万元。
梁先生在法庭上举证称,双方是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随后梁先生提供了其给另一家中介公司1万元服务报酬的转账记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王女士及梁先生有无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绕开其订立合同。
首先,《民法典》第961条明确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王女士签署的《独家包销合同》、梁先生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书》及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中介公司确实向梁先生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且梁先生明确表达了1500万元的购房意愿。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中介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梁先生提交的《看楼委托书》仅能证明其与另一家中介在2021年1月12日带其察看涉案房屋,可该时间系在梁先生已有意愿购买涉案房屋且原告中介已尽力促成双方成交之后,而王女士及梁先生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是由另外一家中介主动促成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的。
再次,双方以低于成本价30万的价格成交,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惯例,且双方亦未能举证证明具体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需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王女士及梁先生主张系第三方中介向其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后,其双方自行联系协商买卖事宜并最终达成买卖交易,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中介行业惯例。
而且,双方交易完成后,仅梁先生一人支付1万服务酬劳,与原告约定的各1.5%中介费相差巨大,由此可见,王女士及梁先生均有规避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跳单”。
二、王女士及梁先生应否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报酬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原告中介公司为王女士及梁先生提供的服务程度、原告中介公司为此付出的成本、两人的违约程度及实际支付的中介费情况等因素,酌定两人应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1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及梁女士均提出上诉,但因二人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而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两人各自承担2500元。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