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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是县域党委“一把手",全县各级各部门都要接受县委书记的领导,服从县委书记的安排,执行县委的决策部署。
司改后,县法院、县检察“两院”的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县委书记可以管县法检“两长”的地方越来越少,管不到的地方增多了。
县委书记不能管县法检“两院”的人财物。
司改后,县委书记不能决定县法检“两长”的进退流转,不能决定县法检“两院”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免。
在经费使用上,县法院、检察院办公办案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保障,摆脱了对地方财政的依赖。
县委书记不能管县法检“两院”独立办案
司改后,法院检察院实行了员额制改革,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
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出台以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记录在案,并终身追责。
也就是说,县委书记可以在政治上领导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但不能干涉办案,不能过问打听案情,不能指挥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改变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
县委书记可以管理县法检“两院”的政治建设和考核
县委是县域的领导机关,县里面各级各部门都要接受县委的领导。
县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虽然不受地方的限制和制约,但仍然要接受县委的政治领导,执行县委的有关决策部署。
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县法院、检察院要参与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接受县委政府相关考核。
在干部人事上,县委对县法院、检察院的干部人事仍然有协管职责,除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长以外,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免,县委仍然有推荐权和建言权。
在经费使用上,县法院、检察院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奖金仍然由县财政保障。
也就是说,县委书记在县法院、检察院的干部人事和经费使用上仍然还有适当的话语权。
但县法检“两院”不能脱离县委的领导,仍然要执行县委的决策部署,参与地方的中心工作,县委书记除了不能管理县法检“两院”办案外,在干部人事上还保留了适当的协管职能。
只不过,司改后,县法检“两院”的独立自主权越来越强,减少了地方对办案的影响与干涉。
来源┃ 看见更大世界
编辑┃程启昂
审核┃吕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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