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一定要立即拆除吗?不需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吗?通过下面的案例就来告诉你,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登记造册或者公证等法定程序。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村居民。房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为了清理河道,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了涉河建筑物调查表,对张某涉案房屋概况及所在位置进行调查认定。2019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清除河道两侧内侵占河道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通告》。同日,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书面通知张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河道范围内的阻碍行洪和堤防安全的涉案房屋,并告知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将由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2019年3月21日,有关人员将张某的房屋拆除,至今没有得到补偿。
二、被告答辩:
张某在没有河道主管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且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拆除应当“违法建筑”合法合理,且原告张某没有起诉主体资格,应当予以驳回。
三、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张某建造涉案房屋虽无相关批准手续且在河道范围内,但有关行政机关拆除涉案房屋仍应依法进行,拆除行为可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因此,原告张某与本案被诉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主体适格。二、关于被告适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认定违章建筑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作出认定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以保障相对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并且,强拆违法建筑物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登记造册或者公证等法定程序,但是,市政府并没有提供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拆除了原告涉案房屋,程序违法,应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四、律师观点:
这种拆违代拆迁的违法拆迁行为,在拆迁实践中并不少见。房屋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都是违法拆迁行为。蓝秦律师提醒您,房子是不是危房,并不是征拆部门说了算的,并且即便鉴定为危房也不一定就要被强制拆除,遇到此类情况,要保持冷静,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第一时间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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