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晨、岑鹏集资诈骗案。对中铁中基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对孟晨、岑鹏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日益增多,对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害。本文简要介绍非法集资案件中,与投资人利益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
问题:参与非法集资的理财师领取的佣金、返点、提成等,是否需要退还?非法集资的清退资金来源和范围?
需要退还。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应当清退。
根据该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范围包括,(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除上述6项需要清退的集资资金外,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还应当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问题:投资人拿到的利息是否需要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投资人已经收回全部本金的情况下,本金以外的利息需要退还。投资人未收回全部本金的情况下,已经收取的利息不用退还,但应当折抵本金。
问题:非法集资人退赔的财物不足以分配全部投资人的,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问题: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如何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如何了解案件进展、判决结果和财产退赔情况?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会联系投资人前往公安局做笔录,投资人需要携带产品的购买合同和投资款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用于证明投资人身份。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证据核实投资人身份并予以记录,制作集资参与人名单。这份名单会随同犯罪嫌疑人名单、查扣财产清单进入刑事案卷并最终提交给负责审理、审判案件的法院。法院会通过法院网络平台、短信、电话等方式统一告知审理、判决结果及财产退赔情况。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投资人代表或者自行致电法院的书记员、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了解案件的审理、判决和财产退赔情况。
问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没有被登记的投资人,如何参与刑事退赔?
对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被登记的投资人,也可以通过补充登记参与刑事退赔。关于补充登记,各地操作不同,以上海地区为例,一审法院开庭前,投资人可以凭理财合同及转让凭证等证据材料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补充登记为集资参与人。一审庭审后,被遗漏的集资参与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检察机关先行审核,在检法办案人员审核确认以后,可以参与涉案资产分配。
问题: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不能提起。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对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问题:非法集资案件经过追缴及退赔,投资人仍然有损失的,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损失?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投资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但投资人仍然可以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投资人主要的索赔对象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委托理财合同有担保人且担保人未被定罪的,投资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公司理财经理、公司高管、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犯罪的情况下,投资人请求未被定罪的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犯罪,但公司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工具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3)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份额对外转让的(一般都是在项目暴雷前),投资人要求受让人支付转让款。
问题: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金融牌照的机构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私募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的管理人虽有管理人登记或金融牌照,仍然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私募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的管理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背离私募基金或金融产品的本质特性,从而使得该等私募基金或金融产品成为非法集资。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巨如集团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中院经过审查发现,巨如集团旗下“巨谷基金”虽然系拥有基金业协会颁发的机构备案会员证书的私募基金公司,但其以投资上海巨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文化产业项目及上海洛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供应链项目为名发行“巨荣”“洛秦”私募基金产品,并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也未设立银行托管账户,募集过程中还违反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在基金产品说明书中写明业绩基准为10%、按季度付息、到期还本等字样,即变相向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且募集的资金存在流入资金池,供被告人胡某某统一支配使用的情况。因此,一中院认定,巨如集团以私募基金为名实施的募集资金行为,在产品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存在多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背离了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故应彻底否定其私募基金性质,不再认定其系私募基金。
应越 律师(yingyue828305)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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