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星来律师
作者 | 王珺,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基于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本文作者就刑事案件的质证环节总结出自己的一套实用心得,其中之一便是“抓大放小”。在本文中,她通过所承办的三件真实案例,具体阐述了这一有效质证方法所蕴含的精义,以期给各位读者与律师同仁带来办案的启发与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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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
案例一
小结:对重要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舍弃不重要的质证意见,以防重点被削弱。
本案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体量比较大,但辩护人在质证时只把握了一个重点——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这个重点,辩护人着重对与此相关的证据进行质证,而对与重点关联性并不强的其他证据,在质证时仅从关联性角度用一两句话带过,目的就是不要让这部分质证意见削弱辩护人想要突出的重点内容。
案例二
在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一案中,质证环节曾经出现如下的交锋:
小结:适时引导公诉人就重要内容直接示证。
本案起诉书中对于“重点”——暴力、威胁的手段,只有一句简单的描述,“以不让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相威胁”,公诉人当庭宣读言词证据时也只是读到了被害人陈述中有这么一句话,而辩护人没有从中获取到任何关于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证据——这就是辩护人进行质证所要找到的“七寸”。由此,质证的重点非常清晰,法庭也能够依此精准地掌握我们的质证重点。
而在质证策略上,在辩护人对案情有专业的研判、对卷宗内容有透彻的掌握,并已清楚了解公诉人很难举证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前提下,稍稍“为难”一下公诉人,能够让我们的重点更加直接地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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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重点
小结:变化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以达到针对重要事实不断强化重点的目的。
本案中,虽然手机鉴定的内容与公民信息的数量无关,也不涉及案件的其他重要事实,是可以选择忽略的。但辩护人选择对周某个人手机数据的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时,实际仍是在强调作为检材的服务器日志没有进行排重,因此鉴定意见是不能被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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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最后,突出与强化重点需要辅以简洁、有层次的表达,这要求辩护人拥有归纳质证的能力。
大多数时候,一份单独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此时需要辩护人请公诉人将一组证据举证完,随后先抛出结论,再通过归纳的方法展示能够证明的事实,或者通过对比不同证据的方式显示矛盾之处。这种方法也容易为辩护人赢得合议庭的好感,可以看作是强化质证意见的又一种方式。
总之,以突出、强化重点的方法为根本,并以有力的表达为修饰,“抓大放小”的原则也就可以在刑事辩护中顺利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 | 张馨予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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