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放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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