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征收的核心就是能补偿多少钱?如果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以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决定公告中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如果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可以依法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不服征收补偿方案,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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