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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原告刘某在车行分期购买车辆,前三笔按期支付购车款,之后因车行未按约定给其办理车辆保险,自己自行办理保险,便一直拖欠购车款。车行认为原告刘某未按期交纳购车款,要求刘某给付购车款并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归还车辆。
案件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未按期支付购车款,车行能够解除购车合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行能够解除购车合同。购车合同明确约定若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购车款,车行有权予以解除购车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行不能解除购车合同。虽然购车合同明确约定若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购车款,车行有权予以解除购车合同,但车行也未按照约定为其办理保险。
结论
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原告刘某与车行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原告刘某拒付购车款,应视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在本案中,车行并未按照约定为刘某车辆办理保险,致使刘某自行办理保险。刘某以此为由拒付购车款。由于车行违背约定,刘某拒付后续购车款的行为,应视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刘某拒付购车款,不是违约行为。车行不能以刘某违约为由解除购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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