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屏县,男子赵某见保险业务员林女士长得年轻漂亮,心生歹念,设下圈套意图对林女士侵犯,最终获刑。
93年出生的男子赵某,平日里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稳定的收入。一日,赵某在家闲来无事,接到保险推销电话,原本赵某想挂掉电话,可一听对方的声音十分悦耳好听,便假装有买保险的意愿和对方继续聊了下去。
拨打该电话的女保险员林女士,以她的工作经验来说,一般人知道听到是保险推销的会直接挂掉,而赵某不断深入询问保险业务,她认为赵某是有可能买保险的,这笔业务有可能成。
电话中赵某提出要加林女士的微信继续了解业务,于是二人又添加了微信,赵某翻开林女士的微信朋友圈,发现林女士的形象跟自己猜想的还漂亮,更有气质,便心生了邪念。
2021年4月14日15时许,赵某再次联系林女士,告知林女士自己的朋友要买保险,林女士便告知赵某,让赵某转告其朋友带好证件去公司办理。可赵某却称,自己的朋友不愿意去公司,还是麻烦林女士亲自上门一趟去办理业务。
保险推销员上门办理业务,这倒也正常,而且是大白天的,也不会发生什么事。林女士没有多想,便一口答应了下来。40分钟后,林女士到了赵某家中,问起赵某办业务的人在哪里时,赵某凶相毕露,直接把门反锁,将林女士抱进自己的卧室,不顾林女士的反抗,准备侵犯林女士。
林女士拼死不从,多次警告赵某,这是在犯罪,是要坐牢的,并用手机充电器打击赵某头部。吃痛的赵某这才逐渐冷静下来停止了犯罪行为,让林女士离开。
林女士离开后,立即报了警。4月14日,赵某在其父亲的劝说下,自知法网难逃,于是投案自首,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实案例,稍作修改,用于普法)
【@莉姐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犯罪。本案中到了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釆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已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犯罪的不同形态,所面临刑罚是大相径庭的。本案中的赵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为造成损害,如果被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话,也就是赵某有可能被免除处罚,认定未遂则只是从轻减轻处罚。
1、可赵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通俗来说,“能而不欲是中止”,不难看出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客观犯罪过程中,是犯罪主体主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其实就是犯罪主体是能实现他所想要的犯罪结果,但他此刻因为各种原因而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欲而不能是未遂”犯罪未遂必须发生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犯罪主体十分想实现自己想要的犯罪结果,但是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无法得逞,比如: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本案中的赵某之所以没有和林女士发生关系,并不是其本身就想主动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林女士的激烈反抗才导致赵某未能实施完成犯罪,因此赵某的行为更符合“未遂”的特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赵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成立自首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本案中的赵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行为,也成立自首。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赵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获刑一年六个月。
笔者点评:作为女保险业务员不能为了推销保险业务,而不顾一切,包括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别是明知要一个男客户的住所时,更要保持警惕。即使要去,最好也要在男性同事的陪同下一起去,既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又能试探客户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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