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律师,你要帮帮我,我真的是无辜的。我当日之所以承认我杀了人,其实都是被逼的,我没有杀人。”
2004年9月9日上午11点15分,罗秋林律师和高凯翔律师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杀人犯”陈立泉。
两位律师怎么也没有想到陈立泉竟然是被冤枉的,这让他们倍感意外。
“如果你说的是真的,我们会还你一个公道的。”
两位律师离开看守所以后,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将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复印的有关案卷资料反复研读了好几遍,又在相关单位和部门中作了调查和取证。
卷宗和调查结果都让罗秋林律师感到费解,他没想到这个案件竟然处处是疑点,有几个疑点简直不可思议。
罗秋林律师
“陈立泉说的是真的,他是无罪的。”
“没想到这案子这么多疑点,这些疑点随便几点都足以证明他是无罪的。”
在这些疑点中,最让他震惊的是:被害人也就是死者——何金科,在1999年8月28日被陈立全“杀害”后,竟然在被害一年后又奇迹般的“死而复生”了。
根据户籍资料显示,他“复活”后,在2000年9月19日,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自己的户口从苏州湾69号迁到了苏州湾7号12栋。
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规定》第一条,迁移户口所要办的手续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
何金科尚在人世,为何会被当成无辜冤魂?陈立泉又为何会承认是杀害何金科的凶手?
当初被警方认定为何金科的那具无名尸体,既然不是何金科,那他是谁?是自杀还是他杀?他杀的话,凶手又是谁?
死而复活的何金科又为何销声匿迹,遍寻不着?他的“复活”能否让陈立泉重获自由?
随着何金科的“复活”,越来越多解不开的谜团浮现出来,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究竟这件离奇案件背后,藏着怎样的秘密?又会有怎么样的结局呢?
一切还得从2004年3月24日上午,何金科的妻子“为夫报仇”这件事说起。
稀里糊涂成了“凶手”
1998年,湖南省衡阳市硅酸盐厂受当时的经济形势影响,效益不佳,业绩逐年下滑。
陈立泉是该厂的职工,见到厂里待遇较差,便和其他回家“单干”的人一样,回到了老家湖南省湘潭市乌石镇九节龙村。
2004年初,硅酸盐厂改制要买断工龄。
得知此事后,年近半百的陈立泉就想用自己“老员工”的身份去厂里搞点补偿。
于是,同年3月,陈立泉回到厂里,四处走动,想尽快落实此事,拿回自己应得的待遇。
谁知,他这一露面,却被一个记恨他很久的人盯上了,此人便是他同事何金科的妻子——李秀梅。
那天,李秀梅一看到陈立泉,立刻转身,快步走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派出所报案,称丈夫何金科被陈立泉杀害了。
“1999年8月底,我丈夫就失踪了,失踪那天早上,陈立泉就和他在一起。”
“后来我丈夫不见了,陈立泉就回了老家,这不是心虚,逃跑吗?”
关于何金科的失踪,厂里的职工邓长发称自己曾在当年听李秀梅说过此事,他说那日李秀梅慌慌张张地跑来和他说丈夫不见了。
“她就说何金科早上出门和陈立泉要债,1000块吧,之后就好几天没回家。”
邓长发告诉警察,他得知此事后,当时就打电话到东风路派出所报案了。
当年,警方的确在9月5日至9月8日派了五名干警到厂里调查何金科的下落,可惜一无所获,之后便没再继续找寻。
巧合的是,1999年9月21日,衡阳市东阳乡人民村沿江组河堤旁,曾出现了一具无名尸体。
至于尸体是谁,是怎么死的,这些一直未侦破。
“很有可能,那具尸体就是你丈夫。”
于是,这具五年前出现、连李秀梅都未曾见过的无名尸体,被警方“推定”为何金科的尸体。
由于事涉人命,派出所的民警一刻不敢耽搁,迅速出警,将陈立泉传唤到所里进行讯问。
2004年3月26日,历经三天的讯问,“凶手”陈立泉对当年的罪行“供认不讳”,这起“凶杀案”水落石出。
陈立泉的杀人动机是什么呢?他又是如何行凶的呢?
何金科与陈立泉都是硅酸盐厂的职工,何金科生于1964,比陈立泉大8岁,两人平时称兄道弟。
1999年的某天,陈立泉因为手气不好,欠了别人一笔赌债,他便和“大哥”何金科借了1000块。
到了8月底,何金科的女儿要交学费,便催促陈立泉还钱。可陈立泉赚得不多又好赌,债背了一身,根本无力偿还。
于是,何金科便一天催他好几次。到了26日这天,何金科给他下了最后通牒:再不还钱,就不顾兄弟情面了。
陈立泉便说第二天就还,让何金科回去等等。结果,第二天他压根就没出现。
28日,学费眼看就要交了,何金科只好跑到陈立泉的家里讨债。
无钱还债的陈立泉被逼得狗急跳墙,起了“杀人灭口”的“歹意”。
笔录中,陈立泉称自己当日骗何金科陪自己去隔壁东阳渡镇,找一个叫李大春的人要债。
“我让他蒙住眼睛,数三下,我就把钱变出来。”
“他蒙住眼睛后,我就从自行车后架上的编织袋里拿了一把斧头,朝他后颈砍了下去”
“怕他不死,又朝前额砍了一刀,当场死亡。”
见何金科已经死亡,陈立泉马上逃离现场,将斧头藏于家中。
8月29日上午,由于担心事情败露、东窗事发,陈立泉便收拾行李,逃回湘源老家。
衡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陈立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6月21日向衡阳市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
衡阳市检察院在依法讯问了陈立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曾于2004年7月6日将此案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04年7月22日,衡阳市公安局在补充侦查后,重新向衡阳市检察院提起诉讼。
2004年9月2日,衡阳市检察院指控陈立泉犯故意杀人罪,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疑点重重 死者在世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决定于2004年9月27日上午开庭审理。
此时的陈立泉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并没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因为被告人陈立泉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律师。按照规定,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2004年9月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指定辩护通知书》,要求为被告陈立泉指派辩护律师。
次日,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法律援助中心下达的《指派决定书》,经过商议,决定派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罗秋林律师担任陈立泉的辩护律师。
同时,律师高凯翔被指派为罗秋林律师的助手,协助其联手援助被告人。
接受这一任务后,罗秋林迅速带领高凯翔投入援助工作。
“罗律师,你要帮帮我,我真的是无辜的。我当日之所以承认我杀了人,其实都是被逼的,我没有杀人。”
2004年9月9日上午11点15分,罗秋林律师和高凯翔律师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杀人犯陈立泉。
面对陈立泉的哀求,两位律师倍感意外。
“如果你说的是真的,我们会还你一个公道的。”
离开看守所以后,罗秋林和高凯翔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将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复印的有关案卷资料反复研读了好几遍,又在相关单位和部门中作了调查和取证。
卷宗和调查结果都让罗秋林律师感到费解,他没想到这个案件竟然处处是疑点,有几个疑点简直不可思议。
“陈立泉说的是真的,他是无罪的。”
“没想到这案子这么多疑点,这些疑点随便几点都足以证明他是无罪的。”
在这些疑点中,最让他震惊的是:“死者”何金科竟然在被害一年后又奇迹般地“死而复生”了,还替自己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除此以外,其他的疑点也令他感到费解,甚至感到心寒。
首先,两律师在调查中发现,作为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尸体的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尸体物证等鉴定结论都没有。
当年的尸检也并不详细,从验尸报告来看,既没有鉴定尸体的死因是他杀还是自杀,也没有拍照取证,更没有留存尸体的主要物证。
如果按照陈立泉所述,他是用斧头杀死何金科的,那么尸体上应该有很明显的痕迹。
但警方并未对无名尸进行详细检查,甚至在记录后,要求当地村民帮助掩埋。
“不知道是谁,都烂了,警察让我们帮着埋。谁埋?没人肯埋。”
“后来发大水,不知道冲到哪里去了。”
当年知晓此案的村民提供的证据,让两位律师震惊地倒吸一口凉气。
他们难以相信,警方竟然在这种情况下,毫无根据地“大胆推测”,将那具五年前发现的无名尸体,推定为何金科的尸体。
尽管尸体已经不在,但当年法医的验尸报告还在,仍然有线索可循。
当两位律师再一次仔细分析验尸报告时,新的疑点又一个一个浮现出来。
第一个疑点,死者遇害时间和陈立泉“供认”的杀人时间并不相符。
无名尸体遇害时间应该在1999年8月21日之前,而陈立泉“供认”的杀人日期却是8月28日。
第二个疑点,死者身高与何金科的身高不相符。
尸体身高为1.65,而何金科却只有1.62左右,其妻子李秀梅说他“最多不超过1.65”。
蹊跷的是,当两位援助律师到硅酸盐厂调阅何金科的招工体检表时,却被该厂管档案的同志告知:“早被调走了,东风路派出所之前就调走了他的体检表。”
而东风路派出所却说体检表已经移送给公安局,公安局则称没收到……
就这样,一个对于确认尸体是否是何金科的重要证据就这样“弄丢了”。
第三个疑点,则是被当成整个事件起因、杀人动机的1000元钱。
根据李秀梅的证词,她说自己存在衡阳市玄碧塘信用社的1000元活期存折不见了,才以此怀疑这笔钱被丈夫取走借给陈立泉了。
然而,荒诞的是,警方连这个存折是否存在、何金科是否有取走过这1000元都没有调查,便将李秀梅的猜想当成事实。
第四个疑点,也很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因为陈立泉自从在1998年回到老家湘潭后,就没再回到过衡阳。
换言之,1999年他压根不可能在衡阳赌博、借钱,继而因无钱还债而杀人行凶。
这个疑点,在天戈律师事务所的两名调查专员的走访调查中,得到了证实。
一方面,乌石镇派出所处保存了当年给陈立泉出具的建房证明,时间为1998年;
另一方面,陈立泉所在的乌石镇九节龙村新屋组村支书史素怀,也在2004年9月18日,邮寄了1998年陈立泉在老家的证明。
2004年9月18日,陈立泉所在的家也寄来了相关证据,证实 1998年陈立泉就已回家的证明。
诸多疑点浮出水面,很明显这个案件是百密一疏导致的冤假错案;
沉冤昭雪 无罪释放
2004年9月2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没有和何金科借过钱,也没有杀他,都是,都是逼供。”
在法庭上,被援助律师打了“强心针”的陈立泉当庭翻供,称之前的供述并非事实真相。
“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罗秋林、高凯翔两位律师则就手头已有证据,以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陈立泉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与公诉方进行激烈的辩论。
2005年2月2日,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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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所能证实的事实是:何金科已经于1999年8月28日失踪。
同年9月21日发现的那具无名尸体,既未经何金科的亲属和同事辨认,亦未经勘验和鉴定确认系何金科的尸体。
而且,由于被发现的死者(无名尸体)生前是否受到暴力袭击、死于何因均无证据证实。
因此,陈立泉供述中,关于其用斧头砍杀何金科的作案情节,既不能从无名尸体显示的暴力特征上得到印证,也未能在查看尸体的法医和技术员关于尸体的描述上反映出来。
故陈立泉有罪供述的客观真实性不能得到证明,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立泉无罪。
虽然一审判决后,何金科的家人又提出上诉,但终审仍因证据不足而判陈立泉无罪,没让他含冤入狱。
2005年3月25日上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到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宣判陈立泉无罪释放。
虽然幸运地恢复清白、沉冤昭雪,但这一年牢狱生活让陈立泉吃尽了苦头,心中溢满委屈。刚走出看守所大门,他便激动得泪流满面。
“感谢两位律师,要不是你们,我还不知道坐多少年冤狱。”
新的谜团 何时能解?
陈立泉被宣判无罪释放,恢复了清白,重获了自由。
与之相对应的是,既然陈立泉并非“凶手”,无名尸也被质疑并非何金科,那么真的何金科身在何方?
“死”后一年,何金科还曾迁移户口,为何始终音讯全无?他是否尚在人世?若尚在人世,又为何离家多年呢?
那具无名尸体又是谁?他的死又藏着怎样的秘密?
旧的谜团被解开,新的谜团又出现。这些新的谜团能否解开、何时解开,我们无从知晓。
但衷心希望不再出现因为未解之“谜”而含冤的“凶手”。
正义或许可以迟来,但生命无法重来,铁窗中荒废的时光无法倒流,被摧残的人心难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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