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资讯 | PV-info
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 近日,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了《2023年广西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关于光伏进入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政策信息主要有:
风电、光伏超过等效上网电量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暂定风电发电企业等效利用小时数=800小时,光伏发电企业等效利用小时数=500小时。享受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仍继续享受补贴。
满足交易条件,但未注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风电、光伏等发电企业,不再设置等效利用小时数,当月上网电量认定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电量;新投产的,给予三个月过渡期,从第四个自然月起,其当月上网电量认定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电量。广西电网根据发电企业交易价格成本平衡机制、发电企业偏差结算价格机制对超发电量进行结算,并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
并网发电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时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按实际并网容量注册并参与市场交易。若未能按规定时限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要求停止上网发电的,暂停后续交易资格。暂停期间,已成交电量可出让或继续执行。
按照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3:1的比例,峰段在平段的基础上上浮50%,尖峰在峰段的基础再上浮20%,谷段子平段的基础上下浮50%。具体执行范围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如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交易价格的峰谷浮动以广西燃煤发电基准价(420.7元/兆瓦时)作为基准,峰段上调价格为燃煤发电企业基准价×(1.5-1),即210.35元/兆瓦时,谷段下调价格为燃煤发电企业基准价×(1-0.5),即210.35元/兆瓦时,尖峰上调价格=燃煤发电企业基准价×(1.5×(1+0.2)-1),即336.56元/兆瓦时;电力用户峰段(尖峰)电量结算价格=交易价格+峰段(尖峰)上调价格;电力用户谷段电量结算价格=交易价格-谷段下调价格。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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