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对农村宅基地的无偿分配和使用,是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有资格享有的。村民在使用宅基地时要遵守“一户一宅”原则,且使用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
另外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实际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只是拥有使用和收益权,并没有所有权。因此村民在使用和处置自己的宅基地房时并不是完全自由,而是具有相应限制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宅基地的权属处置时更是需要注意,这也体现在对农村宅基地房的继承使用上。具体是什么样的,咱们来看一下吧。
我国自然资源部在2020年时就曾作出明确答复: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我国即将于明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农户住宅的,在该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这里的继承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宅基地上如果没有建房屋或房屋已经灭失,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能被子女们单独继承;二是如果宅基地上村有房屋,根据农村“地随房走”和“房地一体”的原则,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使用。
但是继承使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这里是有条件的,要严格“依法”继承,这“依法”二字所包含的内容还是挺丰富的:
首先,要继承的房屋上必须“有房”
由于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村民是无权自主处置自家的宅基地的,但是宅基地上房屋是村民自己的私有财产,是拥有所有权,可以自主处置的,村民在处置自己房屋的同时,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可以一并处置。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基于房屋存在才获得的,如果宅基地上未建房屋或房屋已灭失,那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被村民单独处置,当然包括被继承。
其次,要继承的房屋属于“合法”房屋
非法房屋是不能被继承的,比如:
- 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这多出来的“多宅”(如建新不拆旧的旧宅);
-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违规占地建造的住宅;
- 未经审批手续,没拿到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擅自建造的宅基地房;
- 办理了相应手续,但是后来又经过改扩建但没有报审批流程的房屋。
这些原因形成的房屋,因其建成或存在条件不“合法合规”,因此并不属于合法房屋,按照规定这类非法的房屋是不能被子女继承的。
再次,合法的房屋,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们在继承上也要“依法”进行,这里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具有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或多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并可进行确权登记
父母去世后,在农村留下来的宅基地房屋可以被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或子女们依法继承、使用并还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独生子女可以将房屋继承到自己名下,而多子女都属于城镇户籍的情况下,如果父母立有遗嘱,需要按遗嘱继承使用。如果没有遗嘱,房屋可以由子女们协商房屋权属,继承确权到一人名下,大家可以共同使用,或对不参与继承者进行适当补偿,最后将房屋协商继承到一人名下。
第二种情况:子或女有一人与父母同属一户,且在村内没有另立住宅,城镇户籍子女此时是无权继承的
如果离世父母“户下”还有其他儿女,他们共同居住,且子女在村内也没有另立宅院的情况下,那么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是无权继承使用父母的宅基地的。
因为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使用的,即便父母离世,户内还有其他成员,此时这处农村宅基地房由于户下有人顺承户主资格,并可以自动占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发生所谓的继承关系,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此时是无权“继承”的,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户内的顺承资格优先于户外的继承资格。
但是父母自己建造的房屋,属于父母的私有财产,不管是户内的子女还是城镇户籍的子女都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对于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给予顺承父母宅基地的农村子女,至于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的权利,农村子女可以给予他们适当补偿,也可以让他们共同居住使用。一旦老房倒塌后,以后对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将由农村的子女获得并依法安排房屋重建,而城镇子女将由此退出对房下宅基地的使用资格。
第三种情况:子或女与父母共同在村内生活,但在村里另立有宅院,城镇户籍子女是有权继承的
父母离世后,留下农村宅基地房。而有子女和父母同在村内生活居住,但也已和父母分过户,并另有自己的宅基地。此时对于城镇户籍的子女,他们对房屋的继承使用资格是和在农村分户子女的资格是一样的。
因为父母户下已没有成员,根据继承法精神,父母留下的房屋可以被子女们继承使用,这里就不用再分子女们的身份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它们具有同样的继承使用资格。至于房屋的具体分配可以由子女们协商解决,对于不参与继承的子女可以由继承者们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是,房屋使用过程中,继承房屋的子女们是不能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的,一旦房屋倒塌之后,他们也是不能再在原址上重建的,包括在村内生活的农业户籍的子女,而这处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组织收回。
第四种情况:农村房屋不适用于“遗赠”继承
如果农村父母立有遗嘱,没有将房屋继承给自己的子女或没有子女的情况下,遗嘱明确遗赠给没有亲缘关系的友人、远房表亲等,这里遗嘱规定的内容也不会发挥法律效应的,也就是说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农村宅基地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其权属具有特殊的性质,为了避免农村房宅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使用,农村房屋不能遗赠给他人使用。因此这里有想通过“遗赠”继承方式,由出售方事先立好遗嘱,明确将房屋继承给“买房”,这种私下购买农村房屋的要趁早打消这个念头了,行不通的。
不过如果将房屋赠与或出售给村内的没有宅基地的其他成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是属于合法的村集体内部的转让,是被允许的。
对于农村房屋,主要是“凭房”继承的,不合法的房屋不能被继承,而合法的房屋也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去继承和使用,不过要记得对“父母留下的宅基地”的户内顺承是优先于户外继承的,并且这种房屋也不适用于非亲属的遗赠,这些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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