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主动把检察工作
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思考
找准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结合点
在服务与监督中“检护发展”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着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冒充富源县后所镇某选煤公司负责人的亲属,谎称可以提供焦煤,与曲靖市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公司”)签订焦煤采购合同,约定采购焦煤5000吨,合同金额人民币700万。合同签订当日,被害公司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50万元,但杨某在收到定金后却无力履行合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受案后并未简单办案,在依法公正办理的同时,结合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职责,能动履职,积极追赃挽损, 期间多次组织杨某的辩护律师及其亲属与被害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检察官从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刑事政策、道义层面耐心细致的解释说理,并给双方权衡考虑的时间、空间,双方终于在案件办理期满前达成赔偿协议,嫌疑人方全额退赔被害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官积极向被害公司宣讲我省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企业合规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及我院的具体做法,并针对被害公司在被骗过程中出现的考察不到位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建议。被害公司首先对我院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提出的建议悉心接受,表示立即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承诺今后将依法依规经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还表示通过这次被骗经历,认识到检察机关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的作用地位,今后有司法方面的困难会及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来源: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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