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优化措施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我市即日起执行“新十条”,现就相关优化措施通告如下:
一、不再对跨市流动人员要求报备及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和“三天三检”。
二、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根据需要,确定核酸检测查验等防控措施。
三、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四、其他措施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文件要求执行。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广大市民要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用公筷、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主动接种新冠疫苗,做好个人防护。
普宁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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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编辑:潮汕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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