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连出重拳,严厉打击危化品领域无资质经营、违法出租、无证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强烈震慑作用,进一步警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各环节安全管理。
01
案例一
违法储存、违法经营、违法出租
2022年11月3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徐霞客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霞客镇岐西路北侧排查时发现,江阴环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将厂区内的一个仓库出租给江阴东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储存危化品,且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经现场检查发现,江阴东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处仓库内储存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丙烯酸、丙烯酸正丁酯等危险化学品用于销售。
江阴东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人民币10.2852万元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阴环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没收人民币10.66887万元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4.844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作业票造假、作业证造假、违法发包
2022年11月15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华达石油供应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改造工程现场有2人正进行动火作业。经询问,作业的2人属于该工程承揽方安徽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发现,在华达石油提供的动火作业票上标注时间由“13日”篡改为“15日”,存在造假行为,且在本次作业中,华达石油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在动火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揽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执法人员查验现场作业2人提供的三张特种作业操作证,确定均为假证;进一步检查承揽方安徽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现该公司不具备石油化工建筑施工的相应资质。
发包方江阴市华达石油供应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委托其他单位承揽作业未确认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拟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工程承揽方安徽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的三张特种作业操作证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伪造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将上述证据材料移送华士镇人民政府和江阴市公安局进一步处理。华士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江阴市公安局还将对本案中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线索进一步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 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 关部 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危险作业或者承揽作业的,应当确认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的,应当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危险因素,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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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江阴应急管理
编辑整理:优乐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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