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感谢你们,我终于不用因为这件事再烦了!”近日,婺源法院行政庭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了一起因退还彩礼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感激道。
案情回顾
2022年年初,原、被告因媒人介绍相识,原告按照农村习俗向被告送了见面礼红包2万元,并按照习俗邀请被告及家人到原告家中“踏家地”。期间,原告及父母向被告及其家人赠送红包,原、被告的婚事也就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定下来了。随后,被告就随原告一同前往外地务工生活。在外地生活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商场消费等方式给被告用于购买衣服、护肤品、生活用品。三个月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消费观念不同多次发生争执,被告遂回到婺源,欲与原告分手解除婚约。但原告认为被告收了自家的彩礼红包,也花了自己很多钱,要求被告退还60000元,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此,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信息方式对被告进行言语威胁,还到被告村子里散播被告是“拜金女”等谣言,给被告及家人造成很大困扰。原、被告因此积怨颇深,矛盾尖锐。
法院调解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媒人了解到今年8月份,原告方曾到其家中与被告方谈及退婚的事情,被告已经给了原告10000元,退婚的事情解决了。经核查,被告确实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9999元,但转账前后双方并无其他交流,现原告认为该9999元系被告退还之前在外地生活时各种出支,并不是彩礼的钱。法官综合全案考虑后,与特邀调解员一道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以被告再返还原告20000元彩礼钱的方式结束这段“订婚风波”,且当场履行完毕调解协议,这一场“订婚风波”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婺源法院积极探索运用“人民调解员+员额法官”的“诉前+诉中”的模式,将法律精神贯彻在调解中,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彩礼一般包含为了缔结婚姻给付的“下聘的礼金、红包、三金等”,本案中原告为了缔结婚姻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及“踏家地”红包等均属于彩礼,属于应退还的范畴,但二人相处期间,原告向被告进行转账及其他花费等不属于彩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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