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太白。11月16日,有网友爆料称广东潮州一名女子疑似被当街猥亵
女子正带着两个孩子散步,路过的男子突然向她伸出咸猪手,紧接着还将女子推倒在地,想要强行脱掉女子衣物。
在这紧急关头,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两名大哥,制止了男子的猥琐行为。
目前,当地警方回应称:该男子患有精神疾病,已送到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光天化日之下,这名男子竟然肆无忌惮地对一名女子进行猥亵,完全不顾女子的尖叫声和孩子的哭声,像一条没有开智的疯狗。
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是个正常人都会感到气愤。
因此,当视频传到网上后,愤怒的网友对于派出所的处置方式并不认可。
大部分网友认为:难道精神病就可以成为免死金牌吗?监控清清楚楚,猥亵就是猥亵,为什么还加个“疑”字?
网友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很正常。
从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男子猥亵女子的手法老练,知道对方是女性,知道袭胸,知道如何扒裤子,当有人阻止后还知道害怕,一点都不像精神有问题!
但是,如果你说男子是借着精神病的名义行违法犯罪之事,也有很多疑点。
首先,为什么男子要在白天猥亵;其次,猥亵的地点还是人来人往的居民住宅区,这不符合常理!
所以,这名男子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到底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在警方回应后,男子还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就成了未知数!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责任会被排除,不构成犯罪。
因此,男子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男子是否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根据罗翔老师的说法,精神病人分为三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因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精神病患者要不要负刑事责任,首先要搞清楚他属于哪一类精神病人。
对此罗翔老师提到了两个标准:一是医学标准,二是心理学标准。
这两个标准都是由医院进行诊断,而精神病患者是否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则必须由法官来决定!
综上,男子想要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患有精神病;
2、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
3、必须经过司法程序判定。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以,当地警方抓捕男子后送到医院接受强制治疗,并无不妥!
毕竟警察不是专业的医生,也没有法院定夺的权力。
而在法院没有审判的情况下,患有精神病的男子其行为无法定义为猥亵,因此热搜标题中才会有个“疑”字。
在此有必要对那些质疑法律和警察的网友说一句:愤怒归愤怒,还是要先收敛下自己的情绪,更不要从嘴里蹦出一些虎狼之词!
至于该男子最后会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同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最后,各位如何看待这个事情,有没有处理过类似的案件,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一帆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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