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审理法院: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依法查明事实: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在深圳市注册成立。2016年5月,善心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又称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该平台正式运营。要成为善心汇会员,必须花费人民币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才能成为系统会员。同时,为发展下线,又制定出静态与动态提成收益运营模式。其中静态提成收益是指:会员激活后,可参与静态模式的布施(又称赠与,即打款给其他会员),根据会员打款的金额分为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等不同社区(即投资档次)。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每次等待布施与受助的时间以及消耗善心币的枚数均不同,待系统自动匹配一至多名受助人后,将受助人的银行账号告知布施的会员。会员布施后自动成为受助人,等待其他会员布施打款(会员布施以后的受助金额是其打款布施金额的100%-150%)。动态提成收益是指:善心汇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以拿到该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6%作为奖励收益(也叫管理奖),实际能提现3%,还有3%转为善金币。会员不收取第二代下线的奖励收益,但可收取第三代下线参与静态投资金额的4%的奖励收益。依此类推,会员可以拿到一代(6%)、三代(4%)、五代(2%)的奖励机制。会员通过发展一定的下线和向系统购买相应数量的善种子后成为高级会员,即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A轮服务中心会员、B轮服务中心会员、C轮服务中心会员。高级会员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可享受折扣优惠,然后再向五代以内下线销售,从中获利。
201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会员唐小容(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善心汇”,注册账号为xia,ID为119433,属于B轮功德主。此后,被告人谢某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宣传“善心汇”组织,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由,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奖金。谢某某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3层,83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4次赠与,累计96000元,13次受助,累计88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81个,剩余善种子101个,已支出善心币377个,剩余善心币25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1597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3220元,管理钱包剩余1160元。
无罪理由:
法院认为,“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以“扶贫救济,善心相通”为名,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会员,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收益,收益来源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会员间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其性质属于传销组织。关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人数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本案中,善心汇组织通过网络、微信的方式迅速传播,属于新型的网络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对于组织领导的人员不能完全简单以网络数据中的会员、层级来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参与到善心汇中,并试图通过动态和静态的方式获利。但从现有证据分析,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其下级网络有3层,83个会员账号,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其发展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且部分人员表示自己的账户由被告人谢某某本人在出资操作,证人证言也表明存在一人操作其他多人账号和部分会员账号未激活未使用的可能,还有下线会员发展的部分亲人会员账号,是发展人员本人在操作,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谢某某发展人数较少,故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此案点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被欺骗的参与者,是司法实践最大的问题。就笔者多年办理此案的经验来看,各省刑事处罚的标准不一。广东、江西、广西等南方省份,对参与者量刑较轻,一般都是一年到二年不等,如果律师努力争取,判处缓刑也不是不可能,但是江苏对参与者的量刑极重,笔者办理的两起此罪辩护保,一单是苏州地区、一单是徐州地区,对于普通参与者,不考虑下线是不是被告人亲自或委托发展的,也不考虑下线加入有无回扣或提成,只要下线人数多,下线受骗金额大,几乎都是五年以上,我们认为江苏司法部门对传销犯罪的参与者处以重刑非常值得商榷。
而且对于参与者的入罪,基本上不考虑甚至回避了参与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司法实践处罚参与者或积极参与者,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初衷相违背,与刑法的基本理论相违背。
我们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然是领导与组织,那一定要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即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
本案在论述无罪时,从头到尾都在阐述发展人数、层次与资金,对于是否有组织、领导的主观故意,闭口不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有非常严重客观归罪的路径依赖,这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就本案而言,司法机关针对自被告人开始的下线人数与层次进行统计,发现了层级有三层,但人数只有83个会员,不够入罪标准,而人数不够是因为“虚点”的问题。所谓“虚点”,就是在传销中被告人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或购买他人身份证注册,表面上发展了下线,其实是自己在操作其他账号的行为。法院在审查人数时,针对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剔除了“虚点”,减少了下线人数,最终人数不够,判处无罪。
本案带给辩护律师的启示:一、要注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虚点”的审查与核实,不仅要调查被告人的“虚点”,还要调查被告人下线的“虚点”,积极取证,打掉“虚点”,减少下线人数。二、对于下线人数不多的被告人,辩护律师要评估层级与人数,以此案为榜样积极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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