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密云水库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继续守护好密云水库”殷切嘱托的生动实践。近年来,密云法院坚决扛起法治保水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推动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以法治手段守护密云的绿水青山。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胡某、毛某、齐某、周某使用我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明确禁用的渔具——“迷魂阵”在水库某村以东水域捕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当场查获池沼公鱼365千克。经过立案调查,依法对四人分别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七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密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水库大队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使用张网、拖网、河湖延绳钓(包括空钩延绳钓)、地笼、迷魂阵、鱼晾、鱼叉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实施捕捞行为。本案中,通过案发过程监控视频、查获渔货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胡某四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执法大队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胡某等四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胡某四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鱼被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水生生物生长、发展需要一定周期,一旦遭到破坏,很难在短期内恢复。为保障生物种群正常补充循环,确保水生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对渔具作出严格限制。本案当中,胡某、毛某、齐某、周某捕鱼使用的渔具为“迷魂阵”,俗称“扎包”“绝户网”,具有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差等特点,使用该渔具捕鱼,对幼鱼资源及重要物种保护具有较大威胁,被明确列入禁用渔具名单。密云法院通过支持执法大队依法履职,严厉惩处了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为保护密云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切实筑牢了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司法屏障。
法律提示
1
什么是“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2
“非法捕捞”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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