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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江苏一女子与丈夫通过朋友的介绍,看中了新开的楼盘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新房子,房子是毛坯房,房间的座次,采光、通风都可以,随即签订下了购房合同。
由于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目前经济受限,所以女子暂时没有考虑装修房子,等过段时间攒足了钱,再来装修房子。
万万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过去看自己购买的房子时,结果发现原来走廊上的通风口被同一楼层的邻居全部拆除,并被改造成为自己的鞋柜。
女子随即找邻居讨要说法,邻居听女子来意后,根本不搭理她。无奈,女子寻找物业,请求物业出面解决。物业则让女子去起诉对方。
有网友表示:这也太过分了吧,将通风口改成自己的大鞋柜。
也有网友表示:物业公司存在严重不作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需要承担责任。
网友的观点是否有道理呢?邻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邻居的行为损害了女子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72条明确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293条同时规定,任何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意思就是说,装修房子,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是业主的合法权益,但邻居将原本的通风口拆除,改造为自己的大鞋柜,其行为损害了女子的合法权益,给女子造成了侵害。
2、邻居的行为不利于邻里和睦相处。《民典法》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意思就是说,法律提倡邻里间要和睦相处,这样才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社会才会稳定,不会有矛盾冲突。当然,如果出现一方侵害相邻权的,如果协商不了的,被侵权一方可以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3、《消防法》第2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的居民楼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意思就是说,消防通道等安全出口必须无时不刻保持畅通,不能出现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不能出现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具体到本案,邻居将通风口改成个人大鞋柜,不仅是对女子相邻权的侵害,同时构成私自拆除、封堵消防救援通道,属于违法行为。
4、物业存在失职行为。物业作为小区的安全及维护好业主的共同利益的管理者,应该尽到其本职工作。案中的物业,对于业主私自拆除通风口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起诉邻居,那么邻居大概率是需要恢复原状,相关费用需要自己承担,而且还要承担案件败诉的诉讼费。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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