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乙方承包政府工程时,到了结算阶段,必须报送财政部门审计,而甲方一般也会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工程款要以审计结论为依据。然而,政府财政部门所进行的审计,只是一种行政程序上的行为,不会考虑乙方实际的施工情况,因此,很多原本乙方应得的工程款,会被审减。
如果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工程结算,乙方就会白白蒙受工程款的损失。那么,面对政府审计审减工程款的情况,乙方要如何突破呢?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从事工程法务行业二十余年,代理过许多这一类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对政府工程的“财评审计”也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深刻的理解和应对思路。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以某具体的案例,给大家讲解如何突破财评审计结论,实现工程款倍增的目的!
案例分享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四川省阿坝州某县教育局发包的该县某学校施工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除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外,建筑公司还完成了变更及增加工程内容的施工。
施工完成后,建筑公司向教育局报送了《竣工结算书》,但此后,教育局向财政局报送请示,财政局对其进行了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与结算书中建筑公司主张的金额差了将近千万。建筑公司不接受审计结果,最终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教育局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建永律师在庭审时主张,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必须严格、谨慎适用,只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时,才能以审计结果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案合同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故本案不应当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同时,为了为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工程款,建永律师提出鉴定申请,对施工工程中的工程增量进行鉴定,最终,法院裁判,以鉴定结果为依据,基本上认可了我方关于工程款的主张。
建永律师点睛
在承包政府工程时,乙方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约定以财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不得已要约定时,也应当尽量约定得不明确。同时,要约定的话,也应该对审计的完成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如果超过约定期限还未出具财评审计结论,或者财评审计结论有错误,则承包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
当然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技巧,为了尽可能规避风险,让乙方利益最大化,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特地精心打造了《乙方突破甲方及财评审计机构的“久拖乱砍”问题咨询解决方案——系列1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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