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张某、周某等四十五人。
检察院指控: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以来,一个以被告人杨某、张某、周某、龚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传销组织,从贵阳市搬迁至昆明市呈贡区,在呈贡区风华俊园、市政府紫岫院、淏园、沁园、浣园等小区租住大量房屋,后以投资、做生意为名,从湖南、四川、重庆等地将亲戚、朋友、同乡等骗至呈贡,随后采取多种方式对来人强化洗脑,谎称“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政府扶持的“阳光工程”项目,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购买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模式,直接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金字塔”型上下线网络关系,根据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按其购买份额及所达到级别进行提成返利以获取非法利益。
该传销组织被称为呈贡一片区,片区设有教育总监、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经晨总监等职位,该片区至案发时发展为六个家庭,每个家庭按照教育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职能配置进行管理,家庭以教育总管名字命名。
至2016年5月11日,该传销组织在呈贡区租住房屋50余套用于开展传销活动的走访、授课及日常居住,参与传销的人员达到150余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4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且45名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策划、管理、控制、引导等作用,这种作用明显体现在对上级上线进行汇报,对下级下线安排、传达、宣传培训等方面,45名被告人属于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依法应当惩处。
根据本案指控证据,45名被告人为增加自己名下份额,提高自己的层级,以获得高额返利,鼓动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通过引诱、煽动下线再发展他人加入,随着整个传销组织不断扩大,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不论是骗取、引诱他人加入而增加名下份额,还是自己虚拟下线自己出钱购买份额,实际上都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层级,骗取更多财物,并不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的性质;各被告人通过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对此各被告人有共同犯意,本罪主体已确定为组织者、领导者,不宜在组织者、领导者中再区分主、从犯,将根据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大小予以判处。
裁判主义:
被告人等四十五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戴剑敏律师、张怡实习律师点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应当区别主犯与从犯,理论中有比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有些法院按主、从犯的来进行划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罪主体已确定为组织者、领导者,不宜在组织者、领导者中再区分主、从犯,将根据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大小予以判处。这个观点其实是比较合理,对于主犯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其实并不构成犯罪。本罪立法的本意,其实也是处罚传销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不处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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