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我,他在办理退休时,由于涉及到1985年到1990年之间的工龄认定,社保部门要求提供1985年到1990年的工资表,由于当时的国有企业已经破产重组,到哪去找当年的工资表?这不是社保部门在故意刁难吗?
在我了解的相关政策中,对于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只有符合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有时它的价值还要高于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保障职工退休后待遇是非常重要的,5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养老金至少也是每月500元以上。
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没有问题的,毕竟最近这几年每个企业都在开展档案的核查工作,如果发现档案不完整或是有缺项的,都会及时告知职工。比如个人档案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资料,就是每年调资表。由于过去调整工资,都会有一张调资表,这是认定连续工龄最重要的资料。
如果在档案核查时发现有缺项的,属于本单位缺项的,都会及时进行补件,如果属于其他单位调入缺项的,都会要求职工本人去找原单位进行补件,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今后在办理退休时能够满足工龄审核的需要。
但很多参加工作比较早的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改革改制的需要,很多企业都不存在了,还有的职工,开始是在企业从事的临时工,后来在该企业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相关的部门的规定,在同一个企业由临时工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从事临时工的工龄要累计计算为连续工龄。
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从招收录用开始个人档案是比较完善的,要认定为连续工龄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有招工录用的资料等。但在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之前的临时工工龄,档案里面是没有记载的,一般都是个人简历中填写的内容,对于这一段工龄的认定,在办理退休时由于档案资料无法确认,所以需要提交能够在招收录用劳动合同工之前从事临时工的证明材料。
但要证明自己在该企业从事临时工,由企业出面证明是不行的,必须要提交历史资料,在历史资料中,在该企业领取的工资表是最有利的证明材料。但是由于时间过去几十年了,现在还正常经营的企业,工资表可能保管比较完善,只要到企业的档案室进行复印,盖上鲜章交给社保部门,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最难的还是现在已经改制重组或是已经破产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档案有的不知道在哪里保管,要去找到几十年前的工资表可能就比较困难了,材料不好找,放弃了又损失又比较大,该怎么办呢?
以前我们单位很多人员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由于我们单位有很多职工是从原来的永川化工厂改制过来,都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当时他们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就要求提供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期间的工资表。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单位的档案经过单位保管一定的年限以后,都要移交到当地的档案馆进行保管,所以很多破产企业的单位档案都会移交当地的县级档案馆进行保管,单位档案中就包含了单位职工的工资表,财务档案等内容。所以要找几十年前的工资表,只能是到当地的档案馆去找过去单位的档案中保留的所需要年份的职工工资表,我过去很多同事都顺利找到了几十年之前的工资表。
综上所述,部分地方社保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要求职工提供当年的工资表,主要是针对那些档案资料不齐全,有缺项,或是在招收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前,从事临时工工龄的认定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解决的办法最好就是到当地区县级档案馆查找原单位的档案,原单位档案中对于工资表的保管期限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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