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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案 惊 奇
健康梦很甜 我带你逐梦
2020年3月17日,一轮“新冠”疫情刚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卫生健康局转来的函:关于绿某生消毒液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疑似过期并套用……事关重大,卫生监督员立刻展开调查。
没有卫生许可证
也没有被授权
卫生监督员来到郑州市管城区某工业园区内,在一生产车间后门门口处发现5卷“绿某生标签”,并发现贴有“绿某生标签84消毒液”的8个编织袋的空瓶,在一楼生产车间发现了“绿某生标签”;一楼西侧仓库内发现18瓶绿某生84消毒液,生产企业均为郑州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单位不能出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020年3月18日,该案立案,郑州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到卫生监督所接受调查,并提供了郑州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日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通过调查,卫生监督员确认了:郑州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将位于工业园区院内1幢三层楼房中的一楼,出租给郑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供对方使用房屋,但没有授权该公司使用郑州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品牌,以及使用该公司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件号:(豫)卫消证字(2015)第0004号)。
套用卫生许可证
还篡改了证件批号
2020年3月27日,郑州某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卫生监督所接受调查。通过调查,卫生监督员确认了该公司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套用郑州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篡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件批号,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5日在某工业园区内,生产经营绿某生牌84消毒液936件,每件12瓶,共计生产11232瓶,且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其行为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的消毒产品。
另据调查,该日化有限公司以每瓶1.7元的价格,出售给福某立日化有限公司销售,获取销售款19094.4元。
行政处罚
罚没 64094.4 元
该日化有限公司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裁量标准,属于较重违法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84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裁量标准,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9094.4元,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合并以上两项,最终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9094.4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监督君有话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此案发生在“新冠”期间,一些不法分子为谋求个人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部门果断出手,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这就是特殊时期蓝盾卫士带给群众的安全守护!
主编丨宋波 统筹|张玉良 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金鑫 审校丨王飞 美编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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