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玉溪街头,一辆共享电动车与一辆奥迪Q8发生碰撞,骑车人被撞飞。由于没带头盔,骑车人锁骨骨折、肩膀和头部受伤,住院治疗已花费数万元。
但是交警经过现场事故勘查,认定Q8驾驶人罗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骑车人黄某负全责,并且赔偿罗先生10万元人民币。(来源:海报新闻)
1.发生碰撞后,骑车人黄某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Q8驾驶员罗先生讲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当他沿着大道正常自东向西行驶,穿过绿色信号灯时,车辆左方突然出现一辆电动自行车。
罗先生急踩刹车,但是仍然发生的碰撞,Q8车灯和引擎盖被撞坏。黄某因为惯性在空中翻了一个跟头,摔倒在地,又翻滚了几米,造成锁骨骨折,肩和头部受伤。
2.交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发现黄某骑共享电动车自南向北过路口时,看到红灯并没有停车等待,而是沿着斑马线横穿马路。
黄某刚刚穿过路口,就差点被一辆白色小轿车撞到,所幸刹车及时,没有发生碰撞。
但他不吸取教训,等白色轿车驶过后,继续向前横穿马路,结果就被高速驶来的Q8越野车撞飞。
警方先是调查Q8越野车是否有违法行为。结果证实驾驶员没有酒驾、超速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因此认定,黄某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3.这一认定出炉后,受到了多数网友的支持。大家认为,不是谁弱谁有理,也不是谁强谁有理,而应当客观地分析事故发展原因,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黄某骑共享电动车,连续闯红灯,实在藐视交通规则。自己如今吃了苦头,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赔偿对方车辆的财产损失10万元。
还好只是奥迪Q8,如果是千万级的豪华跑车,那么黄某作为进城务工人员,还不得倾家荡产。
4.也有网友提出疑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该条还规定,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机动车驾驶人为什么连这10%的赔偿责任都无需承担呢?
这就需要正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该条实行的是严格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
无论加害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害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
本案中,相对于受伤的黄某,加害方是Q8越野车,但是并无任何过错。同时,此次事故是受害人闯红灯引起,属于上述所说“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
不仅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免除全部的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也是免责,不予赔偿。
还躺在病床上的黄某应当后悔莫及吧。对本案,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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