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为践行生态文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依托全国执法典型案例库,对震慑教育类、政策导向类、创新执法类、执法警示类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推出“漫画说案敲警钟”专栏,定期以漫画的形式“以案释法”,使执法人员、企业更易于理解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环境执法水平,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明确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五种违法行为类型,其中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额度乘以计罚日数,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案例
2018年12月18日,某环境保护局对某给排水管理站(下简称管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7日—18日,该管理站总排放口氨氮、总氮浓度日均值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浓度限值。该环境保护局当场向管理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作出处以39.7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月3日,该环境保护局对该管理站进行复查,发现其总排放口氨氮、总氮浓度日均值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此,该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4日再次向管理站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对管理站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9年1月28日,该环境保护局对该管理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处635.36万元罚款。
2019年1月21日,该环境保护局对管理站再次进行复查,发现其总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浓度已经达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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