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沈阳市标准化资助
奖励(基础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直部门,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标准化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沈科发〔2018〕34号)和《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沈质技监联〔2018〕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基础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
二、申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申报项目范围、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及本通知要求。
(一)申报项目范围
具体见《细则》第五条。
(二)申报项目条件
具体见《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并特别说明如下:
1.“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中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为辽宁省或沈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团体标准项目应为辽宁省或沈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批准发布,且标准应具有较好的实施效果和较广泛的实施范围。因《细则》要求此类项目实施1年以上,同时考虑与之前年度此类项目规定时限的延续性,今年此类项目所涉标准的发布时间应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
2.“已经设立的TC/SC/WG及总体组”为国家、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并继续有效开展工作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秘书处承担单位,获得本资金资助应少于3次且已获资助总额未达到资助上限。
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完成或通过验收的其他标准化基础类项目。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书面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胶装成册。装订顺序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编排:
1.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见附件2)(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3.《细则》第七条(二)规定的不同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项目还需提供正式上报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2021年度工作报告。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除需提供批准立项文件、专家验收结论外,还需提供项目投入情况和工作总结。
(3)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除需提供国家表彰文件外,还需提供标准文本。该项目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及投入情况应在申请表中说明。
(三)有关说明
1.“团体标准”项目要求的“50%以上团体成员约定采用该标准的证明材料”为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出具的、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适用该标准的团体成员名单,以及50%以上名单中成员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上公开采用该标准的截图。“团体标准”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
2.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由各参与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各参与单位盖章的协商结果说明。
请于2022年8月18日前将胶装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报送至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技术管理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506室)。
联系人:徐健、吴志滨;联系电话:24011297、24011172
附件:1.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
2.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1
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
(基础类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标准化基础类项目资助奖励工作,鼓励引导全社会开展标准化改革创新,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强化标准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我市标准化基础类项目的资助奖励。
标准化基础类项目,是指用于支撑、保障标准化改革创新和标准化战略实施的项目(不包括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等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
第三条市质监局负责标准化基础类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项目受理、组织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
市科技局负责年度资金预算、配合项目审核、计划报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资助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本细则资助奖励的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专业标准化总体组工作项目
资助标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总体组组长、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承担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
资助标准: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资助标准: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
资助标准: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如国家要求开展的企业标准领跑者、排行榜、标准认证、标准提升、对标达标、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等)并通过专家评审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
资助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个人奖)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其中对个人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另行安排。
如省市设立类似奖项,将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奖励。
(六)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制定省(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导修订省(市)地方标准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奖励额度根据实际实施效果认定。
(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项目
资助标准: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八)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国际标准化论坛(学术会议)或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
资助标准:以不超过会议(活动)实际经费支出给予一次性资助,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高校设立标准化专业或课程项目
资助标准:以不超过设立专业或课程的实际经费支出给予一次性资助,数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十)标准化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资助标准:根据工作业绩,每个机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5个。
(十一)沈阳经济区标准化协作创新项目
资助标准: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十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重点项目
资助标准:承担市政府临时交办的、急需的、交叉公益类重大标准化项目、承担重大标准化改革任务或承担新立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承担单位向市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市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批准。此类项目年度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市质监局下达年度标准化基础类项目资助奖励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相关事宜,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受理、审核认定、资助奖励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资助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申请项目不同,还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1.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总体组和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批准成立的正式文件;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项目任务的正式文件;
3.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专家验收结论;
4.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专家评审结论或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5.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表彰文件;
6.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
(1)地方标准:标准批准机关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该标准或不少于10个单位采用该标准的证明材料;标准文本。
(2)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的公示截图;50%以上团体成员约定采用该标准的证明材料;标准文本。
7.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项目: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8.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国际标准化论坛(学术会议)或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沈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会议、活动经费支出等证明材料;
9.高校设立标准化专业或课程项目:教学设计方案,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以及招录学生证明;
10.标准化服务机构培育项目:开展标准化服务的合同、文件等证明材料;
11.沈阳经济区标准化协同创新项目:沈阳经济区相关机构的批准立项文件,专家验收结论;
12.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重点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者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开展的标准化项目。
以上各项材料分别作为相应项目是否能够获得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
第八条申请资助奖励的项目(除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外)应为上一年度已经完成或通过验收的项目。
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资助奖励必须实施1年以上。
对已经设立的TC/SC/WG及总体组,视年度专门资金使用情况,按照相应资助奖励标准分期逐年完成。
第九条同一项目只能资助一次。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由各参与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同一内容标准转化为上一级别的标准,不再重复资助,但可以申请差额资助。
同一个单位、社会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一年内累计资助奖励数量不超过5项。
同一个单位、社会组织一年内基础类项目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四)已获得市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奖励的。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视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以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为项目的认定依据,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提出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在沈阳市影响较大的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果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中所列12类项目中相关项目年度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该类奖励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按科技专项资金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来源|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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