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法问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续签?
有争议。
无效说。两者虽然从效果上均增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限,但是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却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提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条款形同虚设,违背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有效说。变更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从性质上等同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者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就延长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可以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续订的要求,此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拒不订立,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笔者注:需根据地方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裁判规则予以确定,上海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有权不续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笔者支持后者。两者从结果上均是增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并不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两个冲突观点的着眼点并不相同从而导致了不同的结果。无效说认为条款采取了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表述,因此推定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规避的态度。有效说则认为双方实质上符合了续订的意思表示,倘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则表明其具有恶意则应当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对于推定有严格的性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裁判者不应当根据条款直接推定用人单位具有恶意。当可能存在多个不同解释的时候,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可,推定恶意反而具有偏袒的嫌疑。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 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倘若用人单位在续订时或庭审中据此否定具有续签效果的意思表示,再进而判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则更为恰当。
答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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