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和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网络社交无处不在,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侮辱、诽谤等行为。近日,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象山区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以圆满化解。
基 本 案 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群友关系,王某因误解在微信群中发布了涉张某的两张图片,并配有侮辱性言论,该组照片又被不断转发、传播至其他微信群,致使张某个人信息泄露,并遭受“舆论暴力”,名誉及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和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调解结果
王丽萍
综合审判庭法官
考虑到王某位处山东,往来桂林出庭的成本较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主办法官王丽萍与张某多次当面沟通,倾听其诉求,对其耐心开导。同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王某多次释法明理、耐心劝解,王某终于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停止了侵权行为,主动向张某打电话道歉,并在本人朋友圈和相关微信群公开向张某道歉、澄清事实,同时给予了张某一定赔偿。张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键盘不是伤人之刃。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虽然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是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可以在网上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他人,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特此提醒广大网友引以为戒,在网络上发布言论须谨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逾越法律底线的不实言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 律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唐柳丽 王丽萍
编辑:唐柳丽
审核:李思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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