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汾阳法院不断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被执行人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现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旨在警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案例一】
为规避执行 转移处置财产
——赵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简要案情】
根据汾阳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 3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汾阳法院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赵某未如实申报财产,隐瞒其持有股权的情况,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汾阳法院对被执行人赵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赵某所持有在汾阳市某公司80%的股权的中价值855212.28元的处分权予以冻结,责令其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被冻结的财产等。2021年8月22日下午,被执行人未经汾阳法院许可,擅自将其持股份的公司内部分设备转移。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也不同意转让、出租或将其持有的股权以物抵债,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时间得不到保障。
汾阳法院掌握相关线索后将被执行人赵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22年1月28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赵某在执行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还无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隐瞒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采取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性质极其恶劣,直接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增大,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了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信力。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二】
以不服判决为由 消极不作为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简要案情】
根据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赔偿款362829.4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汾阳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被执行人张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反而抗拒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但其称对判决不服要抗诉,后又说这件事根本没有他的事,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汾阳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措施后其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一直从事运输业务,有收入却长时间分文不给付申请执行人,致使权利人冯某某的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保障。
汾阳法院掌握相关线索后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取得冯某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张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张某某因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异议,而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法院执行置之不理,经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定义务。一方面,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行为不仅使申请执行人权益长时间得不到保护,还严重藐视司法权威,理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张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的功能。另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张某某及家属积极向冯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鉴于其已履行义务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适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案例三】
无视生效判决 多次大额支出
——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简要案情】
根据汾阳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雷某某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400元、案件受理费1587元。被执行人雷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遂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平时以买卖二手货车和货运司机为业,月收入5000元左右,其妻子在本市一火锅店上班,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执行人雷某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本市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后购买轿车一辆,其有能力购置房产和轿车但长期拒不执行本院判决,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始终得不到维护。被执行人雷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仍未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将被执行人赵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后被执行人雷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判决书所判的全部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执行人雷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雷某某具有多次大额不合理支出的情形,其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雷某某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清偿债务,反而用作购买房产、车辆,致使申请执行人权益未能及时得到保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采取刑事处罚警示了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引导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案发后,被执行人雷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判决书所判的全部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汾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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