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奘寺牌位事件:将吴啊萍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合理吗?
2022年2月26日,一名女信众到玄奘寺地藏殿寻找自己供奉的牌位,僧人庆玄、禄玄与几名游客一起帮助寻找,其间发现了侵华日军战犯牌位,一游客拍下照片。庆玄随即撤下5名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当晚将此事告知住持传真,传真要求严禁外传,此后一直未向主管部门报告。7月21日,拍照游客将照片发布到社交平台,被大量转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7月24日,南京市委市政府调查组通报了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在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者为吴啊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Q1:吴啊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吴啊萍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一)到(三)项所规定的行为特征,而具有较强“兜底性”的第四项又是否能涵盖吴啊萍的行为呢?
在第(四)项中,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吴啊萍供奉战犯的行为,显然也不属于第(四)项所涵盖的情况范围。
不仅如此,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也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要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而在吴啊萍的供词中,显然缺乏这一主观目的。
总体而言,吴啊萍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无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却无法被赋以合适罪名的行为层出不穷。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严格贯彻打击犯罪的方针,相关司法机关会将这些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使该罪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兜底罪”。
单纯从民族情感上来看,吴啊萍的行为动机古怪,存在诸多疑点,极大程度上伤害了广大人民的爱国主义感情,应当予以惩戒。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吴啊萍的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并无对应罪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是存在一定不妥的。
Q2:供奉战犯事件,真的这么简单吗?
比起之前“铁链女”及“唐山打人”的相关情况通报,本次通报的内容较为翔实、反应速度也较快,但吴啊萍诡异魔怔的动机实则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次事件中是否应当深究,又该从何处深究,也是广大民众较为好奇的部分。笔者私以为,若诚如吴啊萍所言,其出于害怕而掏钱供奉战犯,这种看似“魔怔”的行为实际上很符合某邪教的特征:宣讲地狱的恐怖,让信徒恐惧,掏钱供鬼神。大陆佛教的主要学派长期对其进行批评,但国家并未明确将其定位邪教,因而也无法做出大力的打击与抵制。(参考微博@补果君)
本次事件终究会“过去”,在互联网的长河中逐渐被淹没、在人们的记忆中逐渐被遗忘,但其所反映的几大问题都值得我们的持续深思:1、寻衅滋事罪是否已经名不副实,“兜底条款”的应用是否让司法机关变得惰于修改、阐释、订立法律;2、在寺庙管理逐渐商业化的如今,如何对其保持持续有力的监管,如何才能使其不成为“挂羊头卖狗肉”的敛财工具;3、宗教问题具有敏感性、自由性,但不代表它不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宗教管理局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介入管理,才能获得最良好的效用。
一切的一切,都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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