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何聪 马佳慧)
民间借贷中,有些借贷双方并不是知根知底的关系,这种时候往往会有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人从中作担保,担保人实际上要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及第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于某和王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李某作为王某的朋友,因孩子结婚急需用一笔钱,便找到了王某,可王某手里没有那么多钱,于是王某作为“中间人”帮李某从于某手中借款12万,并约定月利2分,还主动要求做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借钱的时候说一年就还,可到期后,李某却称没有钱偿还,于某看在王某的“面子”上,又宽限了8个月。借款再次到期后,于某却联系不上李某了,于某无奈起诉到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始终无人接听,到其家中送达也无人应答,社区也不了解李某的情况,因各种途径均无法联系上李某,最后进行了公告送达。
开庭时,王某表示对于某很愧疚,也很后悔替李某作担保,但是他主动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说当时于某和李某根本不认识,是看在自己的面子才同意借钱,现在找不到李某,也不能按时还钱,那我就得还,不能让于某平白无故地损失。他说从这件事吸取了教训,以后可不能随随便便帮人借钱了。看到王某的诚恳态度,于某也念着两人多年的友谊,主动把利息降到月利1分以减轻王某的还款压力。虽然是一场“官司”,但两个人从头到尾没有一句争吵,反而尽可能地为对方着想,王某这样的朋友值得交往,但热心提供担保这样的事情还是真要记住教训。
(实习编辑:闫峙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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