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卖假NIKE鞋!天津一商户被查!罚款5000元!
在一些网店和商户中
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事
各式各样的名品运动鞋卖得特别便宜
商家声称是在促销
可这些鞋子真的靠谱吗?
近日
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获了一起假冒品牌运动鞋案
涉事商户侵权的运动鞋没收
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经过
2022年2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宝坻区宝平街道苑南路的经营场所售卖假鞋和套牌服装,涉及品牌有万斯、耐克、阿迪、古驰等,望处理。
根据举报,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了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品授权证明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强制〔2022〕10308号),对上述9双运动鞋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3月9日,我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进行鉴定,2022年6月23日,我局收到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进了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12双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也无法说清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供货者信息。上述商品经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至检查时,上述耐克运动鞋已销售3双,剩余9双,本案违法经营额1440元,违法所得120元。
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袁玉梅)已注销营业执照。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耐克运动鞋9双;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5000元。
进口牛排不能“自证清白”,消费者主张“退一赔十”!终审判了
网购进口牛排
商家不能证明其“身份”
消费者提起诉讼
日前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一起典型案例
消费者状告销售进口牛仔骨牛排的商家
拿到十倍赔偿金
01.
进口牛仔骨身份“不明”
消费者状告卫清食品公司
2021年12月4日,四川乐山消费者向先生通过上海卫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清食品公司”)在网购平台开设的“西捷旗舰店”,下单购买了“西捷进口骨饲牛仔骨0添加原切雪花牛排带骨新鲜牛小排冷冻牛肉”20份,支付购物款3260元。
向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购物前,商家确认案涉商品为澳洲或俄罗斯进口。
12月4日,商家通过顺丰快递发出牛仔骨。12月6日上午,向先生收到快递后发现牛仔骨已变为常温,马上联系商家客服,对方称没有问题。但对方提供的进口牛仔骨检验检疫证明,根本无法证明与向先生购买的牛仔骨有关联性,这让向先生对牛仔骨的来源和质量产生了怀疑。
12月8日,向先生通过咨询顺丰客服得知,所购新鲜牛仔骨并非采用顺丰冷链的方式进行运输。
向先生认为,所购进口牛仔骨没有合法的检验检疫证明,且没有依据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冷冻车进行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卫清食品公司“退一赔十”。
02.
被告辩称有合法检验证明
消费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被告卫清食品公司辩称,向先生所购牛仔骨系从俄罗斯进口,进口商为“新协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供应商为“上海禹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为“牛仔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仔食品公司”)。公司委托“深圳市永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货,在购买过程中已向原告提供了产品检验及报关资料。
其委托牛仔食品公司加工牛肉牛排产品,该公司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所有进出原材料可实现追溯,原告所购牛仔骨产品,在沪冷链系统可以清晰查询到原材料的合法来源。生产过程中投料记录、生产记录及出厂检疫齐全,整个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记录。
包裹采取保温袋+冰袋+泡沫箱+纸箱包装,实际为冷藏环境,能更好地延迟产品解冻,保护产品的品质,同时也符合国家对冷藏冷冻产品销售的基本要求,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卫清食品公司提交了案涉商品原材料进口的检验检疫证明及溯源材料,可以确定案涉商品的原材料具有合法检验证明。根据案涉牛仔骨的包装以及运输时间,加之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牛仔骨时,案涉牛仔骨已变质不能食用,故认为原告主张案涉牛仔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请求不能成立。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3.
未按标准检验、运输
法院认定牛仔骨有质量问题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院审理认为,卫清食品公司主张其委托牛仔食品公司生产涉案产品适用《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的标准,但该公司对其2021年10月2日切割加工的牛仔骨进行出厂检验时,仅完成了感官要求的检验,未对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等进行检验,该产品并不符合《鲜(冻)畜、禽产品》对食品生产的要求。卫清食品公司虽然提供了证据,证明批次号为21.09.02、30.09.20…..的进口产品已经过入境检验检疫、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检测和消毒,但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案涉产品与该批次产品有对应关系的事实。
《鲜、冻分割标准》(GB/T17238-2008)表明鲜、冻带骨牛肉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船)进行运输,以保证该类食品符合质量标准。
本案中,卫清食品公司采用的是顺丰特快而非顺丰冷运的方式进行运输,虽然采用了自制的保温袋+冰袋+泡沫箱+纸箱包装的方式进行运输,但该类包装运输方式显然与上述标准所规定的保温车的方式不同。卫清食品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使用该种包装方式后产生与保温车相同的保温效果。故卫清食品公司采用的运输方式并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
该院认为,卫清食品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产品系俄罗斯进口的谷饲牛仔骨,表明其销售的食品符合合同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和运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该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案涉谷饲牛仔骨系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卫清食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退还货款3260元;案涉谷饲牛仔骨应予销毁,向先生无需退还该产品。
04.
商家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卫清食品公司接受牛仔食品公司加工的食品时,未依法对案涉谷饲牛仔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到该公司在食品出厂检验时未就谷饲牛仔骨的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等指标进行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同时,卫清食品公司明知案涉牛仔骨需要在≤-18°C的条件下贮存,未选择冷藏车或保温车等方式进行运输,违反国家标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所规定的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的情形,向先生要求卫清食品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2600元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
7月14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1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先生与卫清食品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2年1月13日解除;卫清食品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合同价款并支付赔偿金共计35860元。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卫清食品公司承担。
花2700余元买数字藏品“打水漂”?微店平台管理遭质疑......
“元宇宙”的风口下
你被卷入数字藏品热潮了吗
但在这一领域发展初期
泥沙俱下
业已暴露出诸多不规范经营乱象
消费者权益难获保障
“入坑”需谨慎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社交平台发现多名消费者投诉微店平台入驻店铺虚假发货,消费者既没有收到数字藏品,也不能退款。对此,记者进行调查采访。
01
收不到货,又退不了款
店铺与平台各执一词
数字藏品玩家姚新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今年6月,他从“天界数藏”微店购买了800多元的数字藏品。
6月20日晚,“天界数藏”在买家官方群里发布公告,要求用户先行把卡券二维码发给微店客服进行核销,并解释称,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锁单不付款,我们好及时核对订单......”
姚新说,自己想尽早收到数字藏品,又对入驻微店的店铺资质有一定信任,就将付款时收到的券码发给客服完成了核销(券码作为虚拟商品的收货凭证)。
核销后,姚新越想越不对劲,“之前商家声称不日就要上架的APP也迟迟不见踪影。”6月21日,对店铺资质和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姚新向商家提出退款,然而,“天界数藏”拖延几日后拒绝退款要求。
无独有偶,在“天界数藏”购买了2700余元数字藏品的刘利对记者说,他也应商家要求提前核销了数字藏品券码,但后来发现“天界数藏”疑似盗用国外作者发布的原创作品,且商家无法提供版权授权书,便于6月22日在微店申请退款,却被商家以“已发货”为由拒绝。令他颇感委屈的是,自己是在商家的诱导下才核销的券码,而且自己并未收到商品,为什么就不能退款?
记者了解到,多名消费者在“天界数藏”购买商品金额在数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由于被大量用户投诉,6月21日下午,“天界数藏”店铺被微店封禁。申诉最新进度显示为“由于商家未及时补充资金处理退款,平台已对商家进行处罚。”
在“天界数藏”购买了500多元数字藏品的在读大学生杨易说,他多次给微店打电话要求协商退款,微店工作人员称“商家账户已经全部提现”;但据消费者提供的“天界数藏”官方群截图,该店铺工作人员称,因店铺被封没办法提现,“公司一分钱没收到”。
显然,微店平台和“天界数藏”的说法相悖。记者致电“天界数藏”封禁店铺前所公示的官方电话求证,但该号码已停机。
记者向微店一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根据记者提供的“天界数藏”店铺名称,工作人员表示:“提供店铺名称没办法查询并告知情况,要提供注册店铺的手机号,核对信息后才可以查询。”
02
缺乏保证金相关制度
不提供店铺具体信息
记者在微店官网看到,其主体公司为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全渠道全场景多端开店解决方案 帮助8千万商家成功”,不难看出,微店的商家规模不容小觑,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选择入驻微店。
那么,平台有什么准入要求?
微店客服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微店不向商家强制收取保证金,开微店和微店经营免费,针对交易成功的订单,支付渠道会收取商家0.6%的手续费。
根据微店规则,交易资金担保是微店默认开通的交易方式,不支持关闭,需在买家确认收货次日可提现。
那在消费者需退款,且商家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平台规则是否合理?
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店不向商家强制收取保证金,这降低了商家入驻微店的门槛,短期内有利于微店的快速发展,但也增加了微店野蛮生长的风险,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担保机制,如保证金制度。
记者在微店APP看到,平台店铺均不显示营业执照或公司主体名称等相关信息。微店工作人员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无法告知店铺相关信息”。作为平台用户的姚先生、杨易等多名消费者,在要求了解店铺主体信息时也被拒绝。
“微店”这种做法合理吗?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商家应该明牌亮照并对外公示主体信息,要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秘密开店。平台可以选择提供平台经营者信息或者自己承担责任。
黄文得表示,商家应当公示营业执照等经营信息,微店应当为商家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如有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对此规定了“双罚制”,具体到这一事件中就是既罚商家,又罚微店。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微店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权向微店索赔。
03
封禁店铺是最终结果
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姚新告诉记者,“天界数藏”的官方群内有一千多人,但群内一直禁言,用户信息不互通。“曾经有个300多人的官方群短暂开放过禁言,有人曝出了店铺存在问题,我们才明白自己可能被骗,但群内很快又恢复了禁言。”
“我们是第一批购买者,现在想将自己的遭遇告知其他‘入坑’的消费者,但官方群一直处于禁言状态,没办法沟通。”刘利说。
此外,除了“天界数藏”,也有与其销售模式雷同的店铺在微店售卖数字藏品。在校大学生张莉对记者说,她在“天界数藏”购买了1000多元的数字藏品,未发货也不能退款,后来看到一家名为“天城艺术”的店铺在做推广,售卖的商品与“天界数藏”别无二致,就购买了价格为1元的数字藏品测试。果不其然,商家不仅未发货,还关闭了退款界面和申诉通道。
在姚新提供的与微店工作人员通话录音中,工作人员表示,“平台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处罚了店铺,也会限制它后续的交易问题。”且这一结果为平台最终反馈结果。
微店没有收取保证金,商家又不配合退款,平台除封禁店铺外,就不需要承担更多责任了吗?
黄文得表示,微店应当设立商家的准入门槛,施行信用评价、保证金等规范商家诚信经营的一系列制度,并且把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拉入“黑名单”,严格审核商家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防止不良商家换个“马甲”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黄文得认为,微店根据消费者对不良商家的信用评价,应当知道商家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微店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即使其事后能够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微店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应受访者要求,姚新、刘利、杨易、张莉均为化名。)
聚焦 | “三无“蜂胶胶囊卖2000多元一盒!又一批“坑老”商家被查
忽悠老年人
高价推销“三无”保健品
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病
以“收藏品”为诱饵实施诈骗
一段时间以来
各地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查处涉老欺诈、虚假宣传等
违法行为
小区暗藏会销场所
2000多元的保健品无生产许可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非法会销案。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李亮忠科长告诉记者,该会销场所位于一小区居民楼内,位置非常隐蔽。
经调查,该会销3名“讲师”都是无业人员,他们聚集在一起通过会销形式虚假宣传,向小区内的老年人高价推销保健品,其中,“和胜唐蜂胶软胶囊”没有生产许可,假冒产品标识和生产厂家,以每盒2000多元的高价销售。据“讲师”交代,该产品已销售5万多元。另外,现场查获的“蜂皇浆”“油菜花粉”“茶花粉”和“蜂蜜”都没有包装标识及厂名厂址,属“三无”产品;“灵芝蜂胶养护牙膏”和“蜂胶香皂”没有检测报告,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正对相关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左:会销现场;右:现场销售的保健品。资料图片
据初步估算,案值近20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案件正在侦办中。
涉嫌夸大、虚假宣传
4家“氢会馆” 被立案调查
四川省成都市
7月7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上获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氢会馆”, 6月2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高新区、锦江区等5个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13家“氢会馆”涉嫌违法行为开展同步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实该企业涉嫌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涉事的9家“氢会馆”,立案调查4家,停业整顿2家,批评教育3家。
宣称代餐粉能治病
中科廷桓被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
今年6月初,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地中科廷桓保健店调查,现场查获用于讲座的宣传材料和电脑内的宣传视频。
经查,中科廷桓保健店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到店老年人宣传葛根薏米山楂沙棘代餐粉是可以解决身体内多种疾病的药食同源的药品,只要坚持服用,可减轻消化不良症状,长期服用,症状就会完全消失。患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绞痛和冠心病的人最少要吃4盒,三高指标就会下降,心绞痛和冠心病的症状也会逐渐减轻。
经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葛根薏米山楂沙棘代餐粉只是普通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日前依法对该店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质量低劣工艺品伪造成高价收藏品
“博道文化”被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7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一起专门针对老年群体,以“收藏品”为诱饵实施诈骗的案件被查处,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河西市场监管所对位于金绿洲小区的柳州市博道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外围摸排发现,该公司将质量低劣的工艺品伪造成价值高昂的收藏品,并宣称极具收藏价值及投资价值,承诺可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以骗取老年人购买,价格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
6月24日,当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联合警方对该涉嫌诈骗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扣一批旧版纸币、生肖牌、纪念币等涉案物品,查封涉事场所,并对9名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把儿童食品当“药品”卖给老人
南宁一家食品经营部被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6月下旬,南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对位于兴宁区一家商住楼21层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两款“爱优诺”产品的宣传海报、会销课件,以及宣传视频、宣传广告等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问话笔录。何正君/摄
宣传广告均宣称这两款爱优诺产品可以适用于肿瘤人群、胃肠道功能差、营养不良、慢性消耗性疾病、进食受限人群、免疫力和抵抗力低下、各种亚健康人群(失眠、乏力、皮肤毛发粗糙干燥等),以及糖尿病、甲状腺疾病、高血脂等患者。
执法人员经初步核查,这两款爱优诺产品虽是经合法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但注册备案的适用人群分别为“适用于10岁以上”和“适用于1~10岁”的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需要补充营养的人群。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家的广告宣称的功效已超出产品注册备案范围,该食品经营部涉嫌存在夸大、虚假宣传产品功能功效的违法行为。
“天津族”整理自:天津广播、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网络,侵权请告知删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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