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是学生的智慧结晶,与毕业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探索毕业设计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升校园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本文原标题:毕业设计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又到一年毕业季,校园里熙熙攘攘的毕业展,琳琅满目地展示着学生的智慧成果。一般来说,与学生毕业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网络域名、计算机软件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智慧成果不仅能够反映学生综合运用大学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作为部分学生创业、就业的原始资本,甚至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其学校教学科研能力的体现。
目前,社会各方对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侵权风险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够重视,与毕业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探索毕业设计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校园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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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的属性和类型划分
毕业设计的创新主体通常是学生,是学生在完成学校专业设计的最后一项任务时形成的成果,通常由毕业设计和/或与其对应的毕业论文构成,前者的表现形式包括:画作、雕塑、模型、产品实物、音视频等多媒体作品。在毕业设计的署名方面一般为学生本人,但是实际在学生完成毕业设计的过程中,往往离不开学校老师的指导,有些还可能需要校外企业的技术支持和资源赞助。
国家图书馆 图/摄图网
从毕业设计的题目来源来看,可以分为校内题目和校外题目。校内题目包括学生自己命题和学校提供的题目,例如来源于指导老师的建议或者学校的课题研究项目等。校外题目指的是学生在参与校外企业的科研项目或者各种设计比赛中确定的设计题目。此外,还有一些毕业设计属于校内和校外相结合。
从设计方法来看,可以分为原创设计和改进设计两类。如果按照类型分,可以将毕业设计成果分为技术类和艺术类。技术类包括用技术手段构建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路径以解决技术问题,通常适合用专利权、技术秘密等进行保护。艺术类,或者非技术类,则往往以美学价值为主,通常适合用著作权、商标权等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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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无论是技术类还是艺术类的毕业设计,均是学生的智慧结晶,难免会落入在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从而面临侵权风险。
一是未做调研或者调研不充分导致的侵权风险。
通常,毕业设计都会设置开题报告环节。一方面让学生熟悉设计工作所需的流程和方法,另一方面让学生对现有设计、现有技术等背景资料进行调研。在调研过程中,由于普遍的法律意识不足,学生注重对与设计主题相关的资料的收集和利用,却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在“大梦敦煌创意产品案”【(2019)甘0102民初5205号】 中,被告吕某通过网络检索,获取了原告甘肃文博公司的被侵权产品的图片,在其基础上加入自己的元素,创作得到新图案,并将其用于毕业设计中,进行了展览和销售。原告甘肃文博公司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被告吕某及其学校告上了法庭。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界定的专业性使得即使学生在调研时发现了有关的在先权利,也有可能因为对其保护范围的理解上的偏差,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为侵权埋下风险。
二是对“合理使用”理解偏差导致的侵权风险。
“合理使用”指的是在法律明确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满足一定条件,他人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许可,以一定方式使用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等,也不用支付报酬。与毕业设计有关的具体法律依据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中第(一)(二)(六)(九)(十)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及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至(五)规定的五种情形。
图/摄图网
前述“大梦敦煌创意产品案”中,吕某及其学校就是认为使用被侵权产品的图片目的是用于完成毕业设计作业,应视为一种学习过程,未进行批量生产并投入销售,应当认为是“合理使用”。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首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规定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排除一些非营利性质或者纯公益性质的使用情形。因此,在适用“合理使用”时,切忌打擦边球,否则很容易引“诉”上身。
三是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其在校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参与老师承担的课题研究或者科研项目,这些研究或者项目通常是有保密的要求的。此外,若毕业设计有外部企业参与,包括利用企业的资源或受企业人员的指导,都有可能接触企业内部的一些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同学或者老师研讨,难免技术资料或者信息外泄。更何况很多毕业设计及其论文往往最终会予以展出和发表,可能产生毕业设计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除上述侵权风险外,毕业设计还可能会存在侵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风险,例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艺术创作,或者使用他人的面部特征或者个人隐私数据进行软件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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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毕业设计知识产权的三大难点
在毕业设计完成的过程中要考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毕业设计完成之时则需要将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法律保护。鉴于毕业设计的特点,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难点。
一是权属问题的复杂性。
在学生、老师、学校以及校外企业之间,谁是合法的权利申请主体,谁来申请知识产权最有利于各方权益,并无定论。目前,我国许多大专院校规定学生的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生只有署名权。严格来讲,这种做法在法律上不可谓毫无争议。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属单位所有。然而学生和学校之间并不是劳动雇佣关系,而是教育和管理关系,因此,不可能适用职务发明。又根据1999年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然而学生的毕业设计到底属不属于“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学校安排的任务”应当是具体和明确的,对于与导师承担的课题无关,且并无明确任务分派的学生,根据自己选题完成自己的毕业设计,应当视为学生的学习作业。举轻以明重,一个小学生按照老师布置的作业创作的散文诗的权利归属是学生本人,而不是老师或者学校。比散文诗更具创造性的毕业设计中的知识产权,即便是学校布置的作业性质,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还是学生本人。但是,现实中显然很少有学生会与学校去争这种权利。
当然,在实际的毕业设计完成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个案上的差异,比如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的贡献度不同,也有可能符合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或者完全属于指导教师承担的课题或者科研项目的成果的可能。
此外,申请权是民事权利,学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申请权转让给学校,自己只保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但是,这必须建立在平等协商和自愿原则上。当毕业设计涉及校外企业时,若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无疑将会使毕业设计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更加复杂化。
二是提前公开的倾向性。
国内大多数大专院校都会举办毕业设计展,将优秀的毕业设计进行展览、宣传等。此外,学生的毕业论文中往往也会公开毕业设计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随着论文的发表,其中的知识产权也即被公开。这些情形都会造成毕业设计中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之前被公之于众,从而破坏了其新颖性。虽然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规定四种新颖性例外的情形,但是,无论学校举办的展览或者学位论文的发表,都是不符合其中对展会级别和发表的场合的规定的。
鲁迅美术学院视觉传达包装工作室毕业设计
三是维权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的做法主要利于在统计数据中增加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或者将个别设计转化为产品,为学校创造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学校本的公益属性,使其没有主动进行维权的积极性。加上维权需要一定的成本,学校很少作为原告主动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实务中,很多诉讼案件往往由毕业设计的作者,即学生本人在毕业多年,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后才发现,极具滞后性。更不用说,他还要先说服学校支持维权或者先解决其与学校之间的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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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建议
只有正确认识到毕业设计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保护难点,结合毕业设计的内在属性,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为毕业设计知识产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在权属划分上,应尊重个体权利,兼顾学校利益。
美国的专利法默认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有,如果由企业申请,需要提供专利申请权转让书。正是对发明人的权利的重视,使得美国近100年来,产生了世界上很多重要的发明创造。我国虽然没有默认发明人申请制度,但是可以考虑将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以归学生个人为原则,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协议转让给学校。这样可以使得学生这一创造力最佳的群体更有利益驱使,会更充分挖掘自己的创造潜能,从而大大提高毕业设计的水平。
对于来源于学校课题或者科研项目成果的毕业设计,或者有校外企业参与的毕业设计,则可以在开题之初即与学生签订协议,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约定好权利的归属和利益的分配。
在校企合作中,应明确约定权责,贯彻诚信原则。
来源于校企合作的毕业设计,应当根据学生在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角色和权限,合理约定其保密义务,划定其毕业设计可以使用的技术资料范围。同时,学校和企业双方均应建立一定的技术秘密保密机制以及对毕业设计的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有必要的,还应在毕业设计开题时即明确其可以公开发表抑或是需要保密不公开处理,在论文中做出明确的密级标识。同时,不将需要保密的毕业设计其列入展览的名录中。
在开题之时,应完善调研机制,排除侵权风险。
在对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引用或者改进时,一定要提前做好调研工作。明确哪些属于他人的在先权利,不能直接使用;哪些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的,或者可以合理使用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专利侵权这样除了相同侵权外,还会存在等同侵权等情形,需要相当专业的判断能力的,在调查时最好委托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侵权判定。
设计完成后,应尽早确权留证,慎选公开方式。
在专利无效以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经常遇到专利被在先公开,从而导致权利无效,侵权人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而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归根结底,是权利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专利申请之前公开了自己的设计方案。因此,学生在即将完成毕业设计时,一定要保存好过程文档和资料,以及用以证明权利完成时间的证据。
此外,如非必要,不能在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公开设计方案,包括参加展会、展览,或者网络公开等方式。即使必须要公开,也尽量控制在一个封闭的范围,在有限的受众中进行。
发现侵权时,可以授权运营维权,及时转化效益。
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无论归属为学校或者学生个人,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往往很难及时被权利人所发现,从而造成维权不及时。而社会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对各种侵权行为相对敏感。可以考虑以学校或者学生团体名义,集中某届毕业设计的知识产权授权给有关的运营机构,由其对后续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控,并在发现侵权时及时行使权利,将获取的收益在学校或者学生和运营机构之间进行分配。由此,充分盘活大专院校中的存量专利资源,促进专利授权、许可以及实施和转化。
张亮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律硕士,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四级调研员,三级专利审查员,局级培训讲师,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和多家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特聘专家,兼职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调解员。
编校:苑宝平, 审读:刘仁、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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