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河南最近事情比较多,村镇银行风波刚刚有眉目,又爆发了烂尾楼业主集体停贷事件!近日,一烂尾楼业主强制断供事件发酵,备受市场关注。
往日风光无限的郑州楼盘【名门翠园】,近日风波不小。据悉,名门翠园因停工时间长、维权事件频发,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消息,现在几乎网络上都知道了。
而楼盘成为烂尾楼,受到伤害最大的无异于业主们了,他们把辛辛苦苦一辈子赚来的钱都交给开发商,还在银行借贷了巨额金钱,这需要下辈子才还得完!
而近日,一份“名门翠园业主强制停贷告知书”登上热搜,主要导火索就是这个名门翠园的项目!它自开盘以来累计销售金额近百亿元,可是逾期交房1000多日,不仅如此它的工地上已经面停工,没有复工迹象!
而此事并不是局限于当地,它波及到了全国多地烂尾楼,业主们都发布声明,要强制停止偿还贷款,直至相关项目完全复工为止,目前统计下来,涉及的城市包括河南、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广西、陕西等多个省份。据调查机构数据,目前,业主发布的强制停贷楼盘个数已达106个。也许还会波及更多项目,因为也许遭遇烂尾楼事件的人还有更多!
之所以停贷,业主们自己觉得还是有充分的理由的,他们认为:因为在烂尾楼形成过程中,其实银行负有主要责任,比如如违规发放贷款;比如资金未转入开发商监管账户;再比如未尽到专款资金监管的义务等。
这样看来,业主们的法律知识素养比之前几届要高了很多,能够找到法律关系的关键点,能够依靠法律武器来维权,这样比反正没有钱的无理取闹技术含量高多了,成功的机会也会大很多!
不过,作为打擂台的另外一方,由于开发商基本破产或者跑路,剩下的只有银行了,他们肯定是会持有不同观点的!他们一定会认为,烂尾楼业主以未获交房为由不还按揭贷款理由不充分。
法律关系上,业主的贷款是和银行之间签的是按揭贷款借款合同,这一合同的履行,与开发商能否顺利交房没有直接关系。
从表面的法律关系来看:在商品住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
1.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
2.另一层是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
按期交付房屋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约定,不是银行和购房者的约定。
一般在签署合同上,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至于住房交割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事情,跟银行没有直接关系。
金宝每日说法用一句通俗的话来归纳就是:你是从我这里借钱去买房子的,房子出了什么问题你去找开发商,别找我银行啊!
那么,银行说得对吗?
业主的观点是否有法律支持呢?
银行与开发商、业主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关系呢?
金宝每日说法做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为了让读者通俗易懂,就撇开开发商自己向银行贷款才能把盘子开起来的法律关系了!
就只谈业主向银行贷款然后找开发商买房的简单法律关系吧:
业主大部分一般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是不可能一次性掏出几百万来直接买房子的,于是,只能和开发商协商先付一小部分钱,这就是所谓的【首付】,然后再与银行协商,把自己要买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向银行借个几百万,将来分几十年慢慢向银行还钱,当然,这也是要付利息的,一般最终还款额是借款额的两倍的样子,这样银行也有利润了。
而银行就获得了这套房子的抵押权了,也不怕你业主不还钱,不还钱就申请法院封房子拍卖再还钱。于是银行就会很愿意把钱借给有还款能力的业主,当然,它不会把钱直接打给业主,而是按规定要打给开发商的指定账户。
这样一番操作下来,业主可以买个房子安家了,开发商可以卖房子赚钱了,银行也可以通过利息赚钱了,就是一个三赢的大好局面!
如果楼市比较健康、正常,一切都好,可是如果遇到楼市被打击,如果遇到经济萧条,再加上遥遥无期的疫情,开发商可能会资金断裂,或者开发商拿钱跑路,没人发工资,工人就会罢工不干,房子就建不下去了,而业主们拿不到房子,当然也不愿意还贷款了,银行就会面临坏账危机,而银行又是国家经济命脉,它的危机会继而影响整个国家经济!于是三赢的局面变成了一团浆糊的局面了。
那么,业主们停止还贷款,银行又没办法拿烂尾楼去拍卖,就算拿去拍也没人要啊是不是?那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业主的其他房屋和财产吗?
从表面法律关系来说,是可以的,因为银行拥有对业主的债权,如果债权无法实现,可能申请执行他的财产实现债权!
不过,深层次分析,法律关系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银行当初把钱借给业主时不是直接把钱打给业主的,而是打给了开发商账户,按照规定,这个账户必须是受监管的账户,也就是说这笔钱开发商不能随便拿着跑路,也是为了保障业主们能够顺利拿到房子,如果银行随便把钱打给违规账户,那么银行就是有过错了,业主们在面临开发商停盘无法拿到房子时还要不要交贷款,在法律上就有了争议,也就是说不是银行说啥就是啥了!
通过案例检索,我们能看到一些判例是支持业主的,在这些案例里,法院指出银行存在违规将款项支付到非监管户等过错行为,最终判令在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银行再支付贷款。
无独有偶,我们可以从2019年的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因开发商原因无法交付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一般来说,最高院的判例对全国各地的法院具有指导意义,而现在司法系统又在普及【同案同判】原则,避免同案不同判,避免地方司法程序受地方力量的干预和影响。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业主们停贷也不是无理取闹,而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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