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方通报
近日,一段"母女被雨衣男拖拽进屋"的视频引发关注。据山东莱阳警方通报,涉事男子为女子姜某某前夫,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战某某与姜某某已经离婚,战某某未经住宅使用人姜某某同意,而自行强行侵入其住宅,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他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
3、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4、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误入他人住宅, 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战某某违背姜某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涉嫌强奸罪。
2、离婚后,作为孩子的父母之间就没有了夫妻义务,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就是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男方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定义。
四、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奸罪是否构成牵连犯?
1、一般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理论就直接定强奸罪,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
2、在本案中,若战某某起初主观上就是为了实施强奸行为才强行闯入姜某某住宅的,那么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为实施强奸犯罪而实施的手段行为,其涉嫌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奸罪构成牵连犯,应按处罚较重的强奸罪处罚。
若战某某起初并没有强奸的目的,强奸的意图是临时形成的,则不能将其实施的非法侵入住宅看成手段行为,其涉嫌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奸罪也就不构成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对战某某应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奸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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