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股民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看,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7日之间买入惠而浦(600983)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案件回顾:2020年7月31日,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惠而浦,证券代码:600983)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号)。证监会决定: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此前,在2018年5月3日,惠而浦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对惠而浦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惠而浦构成民事侵权,其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股民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赔减损。赔偿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与王金龙律师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王金龙律师会给您发送索赔材料,您只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即可。投资者办理委托手续后,即全权交给律师处理,立案、调解、开庭等均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只需耐心等待,案件的任何进展律师亦会在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王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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