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2家液化气站被省里通报!
为深入推进全省住建系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二批10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燃气行业秩序。
此次通报的10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其中衡水部分 :
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某液化气站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景县某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饶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某液化气站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饶阳县某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饶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自河北交警微发布、衡水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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