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骗我发生关系的!”山西运城,女子与丈夫、公公到一诊所,治疗不孕不育时,医生以这样可以让你怀上丈夫的孩子为由,骗取女子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医生妻子以相信丈夫,绝对不会做出这种事情为由,拒绝退还治疗费用。案发后,医生又以没有强迫为由,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最终,医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江西运城中院)
女子于某与丈夫结婚后,因一直未能怀孕,其公公便急着给儿媳寻找适合人工受孕的渠道。其公公在网上认识拥有医生执业资格的男子王某后,便领着儿子与儿媳于某,一起从外省来到江西,找到王某。几次尝试均未能成功后,三人只好作罢,返回居住地。
半年后,公公还是想让儿媳再试一下,于是又与儿子、儿媳来到江西找到王某。事发当天早上,王某为于某注入其丈夫的体液后,便提议让于某观看不雅视频,并声称这样会更容易成功。不久后,王某询问于某是否需要“帮忙”(发生关系),于某果断拒绝。
事后于某离开时,王某又嘱咐其,下午4点左右,再来试一次。可于某下午再次来到手术室时,王某用同样的方法,询问于某是否需要“帮忙”?于某质疑称,这样的话,到时候怀孕,算谁的?王某则谎称,上午已将丈夫的体液注入,他的只会起到“推动”作用,所以成功的话,只会是丈夫的。
于某当时求子心切,信以为真,与王某发生了关系。可当于某返回酒店后,越想越不对劲,怕以后说不清楚,遂将刚才的事,告诉丈夫与公公。随后三人返回诊所找到王某,并提出要索回之前支付的治疗费3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万,王某同意。
但王某谎称自己没做过这件事,并找妻子拿钱时,被妻子拒绝。报警后,王某以为已经没有证据证明其罪行,故否认其与于某发生过关系。
于某报警后,警方已第一时间提取于某体内的生物信息,与王某进行比对,结果证实双方确实发生过关系。面对铁一般的证据,随后王某又承认了,但其却又以当时于某是“同意”的为由,拒不承认构成犯罪。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刑法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通过以下两点来判断:一是双方是否发生过关系;二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来看,只要能证明于某当时确实是被违背意志的,那么就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换而言之,本案能否证明于某当时的真实意愿,则成为本案的关键。
其实对于强奸罪的认知,我们不能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即需要根据被害妇女当时所处的状态,来判断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
刑法规定,行为人利用妇女处于错误的认知下或者其他原因处于不知、不会、无法反抗等状态时,违背妇女真实意愿,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王某利用其医生身份,在帮于某治疗期间,利用其特殊身份地位,以谎称有利于提高“治疗”的成功率为由,致于某处于错误的认知下,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于某发生了关系,故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强奸既遂的,在4-6年考虑基准量刑,具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没有获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量刑的20%以下;退赔并获得谅解的,则最高可减少40%。
据此,法院认为王某退还于某医疗费23000元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结合其犯罪情节等,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虽然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也认为王某系违背了妇女意志,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当不论身体有任何难以启齿的疾病,都务必要到正规的医院治疗,切勿轻信任何没有资质机构的谎言,以免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时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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