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13年以来,选民们一直在秘密的投票站选举他们的参议员。然而,宪法的制定者并不打算以这种方式选出参议员。《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立法机关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个参议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制宪会议代表的选举开创了州选举的先例。制宪者认为,通过选举参议员,州议会将巩固他们与国家政府的联系,这将增加批准宪法的机会。他们还希望州议会选出的参议员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手头的事务,而不受民众的压力。
州立法机构努力选举参议员直到19世纪50年代中期,这个过程似乎都很有效。当时,各州的敌对行动日益加剧,导致参议院席位空缺。以印第安纳州为例,该州南部的民主党人和正在崛起的北部的共和党人之间的冲突导致任何候选人都无法当选,从而导致参议院席位空缺两年。这一转变标志着州议会中许多有争议的斗争的开始。选举参议员的斗争反映了奴隶制度和各州权利日益紧张的局势,这导致了南北战争。南北战争结束后,州议员之间就参议院选举的争议导致了多次僵局,导致一些参议院席位长期空缺。1895年,特拉华州议会陷入僵局,在114天的时间里进行了217次投票。特拉华州在美国参议院有两年没有代表。鉴于这些问题,许多州的改革者开始呼吁改变参议员选举制度。在19世纪60年代末的一个案例中,新泽西州参议员约翰·斯托克顿遭到了竞争,因为他是在州议会中以多数而非多数当选的。斯托克顿的辩护基于他的观察,即并非所有州都以相同的方式选举参议员,并提交了一份报告,说明各州参议员选举的不一致性。作为回应,国会在1866年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每个州如何以及何时选举参议员。这一事件是由开国元勋创立的参议院选举过程中的第一个变化。这项法律有所帮助,但没有完全解决问题,一些立法机构的僵局继续导致一些参议院席位长期空缺。在州议会中,腐败成为参议员选举的一个常见部分恐吓和贿赂标志着一些州的参议员的选择。在1866年至1906年期间,参议院受理了9起贿赂案件。此外,在1891年至1905年期间,20个州发生了45次僵局,导致参议员席位的多次延迟。1899年,特拉华州参议员的选举问题非常尖锐,以至于州议会四年都没有派参议员到华盛顿。改革的动力早在1826年就开始了,当时首次提出了参议员直选。在19世纪70年代,选民向众议院递交了一份要求普选的请愿书。从1893年到1902年,势头明显增强。在此期间,国会每年都会提出宪法修正案,由民众投票选举参议员。尽管如此,参议院强烈抵制改革,尽管经常出现空缺和有争议的选举结果。19世纪90年代中期,民粹党将参议员直选纳入党纲。当时,民主党和共和党都不太关注民粹主义的纲领。在20世纪初,一个州自己发起了改革。俄勒冈州开创了直接选举的先河,并在数年内尝试了不同的措施,直到1907年取得了成功。不久之后,内布拉斯加州也开始效仿,并为其他州采取反映人民意愿的措施奠定了基础。反对改革的参议员很难忽视日益增长的对参议员直选的支持。直接选举参议员的势头加剧世纪之交以后,改革的势头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威廉·伦道夫·赫斯特通过《Cosmopolitan》杂志扩大了他的出版帝国,并通过揭发丑闻的文章和强烈倡导改革来支持直接选举的事业。赫斯特聘请了一名资深记者大卫·格雷厄姆·菲利普斯,他撰写了对参议员的尖刻文章,把他们描绘成实业家和金融家的棋子。这些文章后来变成了题为“参议院的叛国罪”的系列文章,在1906年的几期月刊中出现。这些条款刺激公众继续向参议院施压要求改革。1911年,堪萨斯州参议员约瑟夫·布里斯托提出了一项修改宪法的参议院决议,很快,其他参议员也呼吁进行改革。爱达荷州参议员威廉·博拉强烈支持这项措施。博拉本人就是以州为基础的直选制度的产物。事实上,到1912年,多达29个州在各自政党的初选或大选中选出了参议员。这些民选参议员直言不讳地支持直接选举程序。越来越多的参议员是通过州公民投票选举产生的,这与俄勒冈州制定的方法类似。到1912年,有29个州通过党内初选或大选选出了参议员。作为直接选举过程的代表,新参议员支持支持联邦立法的措施,但要实现改革,就必须修改宪法。八名南方参议员和来自新英格兰、纽约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所有共和党参议员都反对布里斯托的决议。参议院通过了这项决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参议员是由州发起的改革选举产生的,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在第一个任期,因此可能更愿意支持直接选举。经过几十年的辩论,在参议院通过修正案后,该法案被提交到众议院。众议院对拟议修正案的初步讨论结果并不比参议院好。辩论的特点是争论不断,但在1912年夏天,众议院最终通过了修正案,并将其送交各州批准。争取公众支持的运动得到了博拉和政治学家乔治·海恩斯等参议员的帮助,海恩斯在参议院的学术工作为修正案的通过做出了重要贡献。1913年4月8日,康涅狄格通过了《第十七修正案》,获得了颁布所需的四分之三多数票。第二年,所有的参议员选举第一次由普选举行。结论第十七修正案重申了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它规定了参议员的选举,将“由立法机关选出”改为“由人民选出”。此外,它还允许每个州的州长或行政当局,如果得到该州立法机关的授权,在参议员空缺的情况下任命一名参议员,直到普选开始。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位参议员应有一票表决权。每一州的选举人应具备州议会最多部门的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当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空缺时,该州的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该等空缺:但任何一州的立法机关得授权其行政机关作出临时任命,直至人民按立法机关的指示选举填补空缺为止。本修正案不得被解释为影响在其成为宪法有效一部分之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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