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森林资源具有多重属性,不仅为社会提供木材和林产品、创造就业、改善民生,而且具有调节水流、稳定土壤和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属性。林地“三权分置”是为了促进林地经营权的流通,其目的在于促进林地资产的保值和增收。因此,森林资源固有的生态功能要求在促进集体林地流转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农村、林农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平衡整个过程,把林业从市场和利益导向型结构中解放出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基于“三权分置”提出的生态保护问题
为了解决目前中国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在保留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实现土地流转经营的目的,以符合现代化农地生产经营的要求,“三权分置”改革应运而生。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即土地的“三权分置”。林农在流转林地时可以单独流转经营权,并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仍然享有承包权,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便由此产生。
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实现了集体商品林的经济价值,但是“放活林地经营权”不是单纯地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在此过程中也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即从整体上建立人与自然的关系网络,在生态边界内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避免生态崩溃,促进社会发展。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林生态保护的促进作用
1、完善森林资源的物权体系
“林权”是一种自然资源物权,其权利对象包括林地、林地上生长的树木、林上、林中、林下其他自然资源以及整个森林环境等。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又称“林地使用权”,原有的承包权与经营权是不可分割的,在以往的林权流转行为中,承包权和经营权同时流转,导致家庭承包户面临失地风险。2018年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经营权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使林农在流转林地时可以单独流转经营权,并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仍享有承包权利。
林地作为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林地经营权,丰富了其用益物权,完善的森林资源物权体系最大的作用是能够优化森林资源配置,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2、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经营者提供资金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向金融机构担保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①“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社”;②“土地经营权+担保公司”;③“土地经营权直接抵押贷款”。
基于森林经营的特殊性,经营者需要足够的资金为重新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复提供资金保障。因此,应当在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完善抵押贷款模式,保证经营者有足够的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促进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降低生态风险
林业需要适度规模经营,但通过集体林权改革,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都落实到农民手中,使林地细碎化问题较为普遍,这与规模经营相悖,这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对森林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再者,由于资金和劳动力的缺乏,林业生产周期长,农民选择粗放型经营模式,使得承包林地闲置现象突出,利用率低。当林地规模经营面积超过93.33公顷时才能出现规模经济。
作为“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本质就是为农村土地经营提供更多的资金渠道,解决农业资金短缺问题,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制度保障。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也有利于解决因分林到户导致的林地细碎、劳动力不足、林地荒废无人经营的现象。
总结
作为具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等多重价值的森林资源,需要同时兼顾各方利益。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集体林场的“三权分置”应坚持林权改革和《森林法》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在开发森林资源的同时,注重提升其生态功能,实现增绿又增收,进而真正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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