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日讯记者从东阿县交警队了解到,为创建全国文明县城,提升县城整体形象,强化城区静态交通管理,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东阿县发布城区规范停车秩序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建部门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加强内部停车管理,提高配建停车位(库)使用效率。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要规范内部车辆停放秩序,采取租售结合方式、严禁挤占公共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违规停放车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三、根据县城区交通情况和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县城区道路两侧不影响交通的区域统一规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指示标志标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和停车指示标志标牌。
四、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三)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四)出租车应设立专门待客区域,禁止占用路侧或停车位等客、上下客要靠右既下既走。公交、校车、班车设立停靠站点,严禁随意停车上下客。
(五)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凡需要在社会公共区域停放的车辆,均须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按照指定方向整齐停放,不得超出、不得逆向停放、货车禁止停放在辅路施划得停车泊位内。
六、沿街单位、商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对随意停放非机动车或用物品占用停车位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并予以清理,不听从劝阻的依法扣留。
七、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在借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驶入或驶出停车泊位时,不得逆向行驶,要主动避让非机动车、行人,确保交通安全。
八、对违法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并予以处罚。
九、依法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停车障碍,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或者圈占公共空间作为自用停车场;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建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
(五)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在明令禁止停车地点停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记1分。
(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依法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十、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闪电新闻记者 赵赫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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